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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徐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
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1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真实有效的。因此原被告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
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被告应当补偿原告损失。
1,民法典第587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现被告一根本违约造成原告定金损失和居间费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二的居间服务目的没有实现,应当依法返还居间服务费。2,民法典490条,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2020年11月8日,由原告委托其父亲徐建国与被告一签订了《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编号2018002491),合同约定由被告一将坐落于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50号一单元402室的房屋出售给原告。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被告一定金费2万元和房屋地下室费用2千元并约定居间服务费由原告支付后,被告一拒绝出售涉案房屋,在原告的催促下仍拒不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
综上,原告遭受的损失应当得到补偿,交纳的中介费应当得到全部退还。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法应予全部支持。请合议庭采纳以上代理意见,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长三角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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