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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游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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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65年3月9日由河北随夫部队转业,当时的随军家属统一由原x卫戍部队仪仗营安置来宁支援大西北发展建设,在到达宁夏下乡后,我与1965年5月21日由组织安排在石嘴山区x现惠农区x尾闸公社西河桥八队担任会计一职,1970年才转到大武口。
2.从2020年至今我一直在为我当时工作少了5年多工龄的事奔波,并于2020年5月专门去现尾闸公社西河桥八队开具了证明我当时下乡的证明材料和当地村民证明,提交到人社厅和法院,此书证应是现基层一级x证明,可以证明我当时下乡经过和事由。
3.关于人社厅提交的1.《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农村半脱产大队干部招收为国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2]36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x一次会议第3658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8]77号);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4.《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临时工招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工龄计算和缴费年限问题的处理意见》(宁劳社发[2004]122号。这几个文件我都仔细看了,与我情况完全不相符,我是随军部队家属来宁安置工作,与文件里面所说的当地村民村委会自发自治是两种性质,人社厅在文件里所述的是针对当地有宅基地和自留地的村民,而我是没有的,当时过来也是由组织安排借住在当地村民家,我每年只有工分x就是现在的工资是一样的x,这点恳请x调查清楚。
4.在(2021x宁8601行初743号行政判决书就已经认定了我的诉求是正确的,而之后又打电话让我撤诉,我也本着给我认定工龄就行了的态度就撤诉,谁承想又出现了以上4个与我的情况不相符的说明,在此我恳请检察院的x能为一个把青春都全部投到大西北建设中已到迟暮之年的老人给与一个公正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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