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南京市所有看守所地址、电话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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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看守所共14家,我们把律师会见工作联系方式、地址及电话总结如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南京市公安局监管支队 联系电话:025-84420913 84420904 地址:茶亭东街188号(市看大院里面) 邮编210017 1、南京市看守所联系电话: 025-84420960 南京市看守所地址:建邺区茶亭东街188号 邮编:210017 律师会见受理时间上午8:40-11:15.下午14:00-17:15 律师会见结束时间上午12:00 下午18:00 ![]() 2、南京市第二看守所联系电话: 025-84427947 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地址:建邺区下圩村19号 邮编:210036 律师会见受理时间上午8:40-11:30.下午14:00-17:30 律师会见结束时间上午12:00 下午18:00 3、南京市第三看守所联系电话: 025-84427177 南京市第三看守所地址:玄武区沧波门余粮村8号 邮编:210049 律师会见受理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律师会见结束时间上午12:00 下午18:00 南京市第四看守所联系电话 02584421246 4、南京市第四看守所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江北公安基地 律师会见受理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律师会见结束时间上午11:30 下午17:30 ![]() 5、南京市第五看守所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江北公安基地 律师会见受理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律师会见结束时间上午11:30 下午17:30 ![]() 6、浦口区看守所联系电话: 025-58140310(已经合并到第五看守所) 南京市浦口泰冯路58号 邮编:210032 律师会见受理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律师会见结束时间上午11:30 下午17:30 7、栖霞区看守所联系电话: 025-83148086 南京市栖霞尧化门街137号 邮编:210046 律师会见受理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律师会见结束时间上午11:30 下午17:30 8、雨花区看守所联系电话: 025-84427787 南京市雨花台区郁金香路10号 邮编:210012 律师会见受理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律师会见结束时间上午11:30 下午17:30 ![]() 9、江宁区看守所联系电话: 025-51835900 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淳徐路 邮编:211103 律师会见受理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30 律师会见结束时间上午11:30 下午17:00 10、六合区看守所联系电话: 025-57555667 南京市六合区马鞍镇七里村 邮编:211500 律师会见受理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30 律师会见结束时间上午11:30 下午17:00 11、高淳区看守所联系电话: 025-57347933 南京市淳溪镇淳东路28号 邮编:211300 律师会见受理时间上午8:30-11:00.下午14:00-16:30 律师会见结束时间上午11:30 下午17:00 ![]() 12、溧水区看守所联系电话: 025-57245635 南京市溧水永阳镇栖凤南路 邮编: 211200 律师会见受理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30 律师会见结束时间上午11:30 下午17:00 13、南京铁路看守所 地址:南京市栖霞区高庙90号 14、南京军区看守所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油新线 15、江苏省看守所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街道下圩1队 联系电话(前台) 025-866730721 律师会见受理时间上午8:30-11:00.下午14:00-16:30。 ┝咨询律师:15996265110(杨律师) 02584110110(姜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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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离婚协议的赠与原告房产案件代理词 ·南京逃税罪辩护律师_偷税罪的立案标准、严重情节、司法解释、量刑标准、成功案例、辩护词等 ·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会见律师、申请取保候审 ·南京律师代理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词 ·南京律师事务所地址 如果企业在年底只发放“第13个月工资”不发放其他 如果企业在年底只发放“第13个月工资”不发放其他性质的一次性奖金:“第13个月工资”应依据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将“第13个月工资”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如果企业在年底既发放“第13个月工资”也发放一次性奖金: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同时结合第五条的规定,我们认为,对于企业既发放“第13个月工资”也发放一次性奖金,由于对“第13个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关系,法律. 外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可以吗?境内外资控股公司在国内上市不存在法律上和政策上的限制。外资可以投资入股国内上市公司,如果出资比例大,能成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1、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2、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4、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二、控股. 在我国醉驾5年内可以提前获得驾照吗?不可以的,要依法处理。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一条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第九十一条第五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 一、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判定条件是什么? 一、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判定条件是什么?劳动者如果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当然好了,但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呢?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 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什么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三:一是配偶一方死亡。二是离婚。三是宣告婚姻被撤销。其中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我国以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关系即行终止);3、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只能经判决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在婚姻问题上,被宣告失踪人与其配偶并不因宣告失踪而终止婚姻关系,宣告失踪期间双方均不得再婚。婚姻关系因主体一方死亡,必然导致婚姻关系的终止或消灭。这是因为,婚姻是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上海律师 ·无锡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 姜春 律师 |
副主任 执业20年 |
0258411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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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晗璐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599626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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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小东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0138924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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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燕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38140663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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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庆磊 律师 |
法学学士 |
130576704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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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峰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6年 |
13305191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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