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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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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1997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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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个姑姑,她从1999年开始帮县政府X部分送X镇的报纸,工作形式是这样的,每天10点半到县车站接报社发回来的报纸,然后拿回自己家分好,接着就开始分送到X镇范围的所有单位(交通工具也是自己的,没有报销任何交通费用),包括小学,中学,政府,卫生院等等,报纸大概700份,完成送报的时间需要整个下午的时间,不过,接报纸前和送完报纸后的时间是自由的,也就是不需要坐班,每个月工资是按报纸的份计算的,一份一块多钱吧!12年了,用人单位未与她签订任同的劳动合同,除了工资外没有任何的福利待遇,各种保险也从未交过~~~~她向用人单位提出缴养老保险,但是被拒绝了,请问我姑姑与用人单位在法律上是怎样的一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这样算是违反了劳动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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