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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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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1997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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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外企职员,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位是财经部科长,原负责公司所有财务会计税务工作,后来公司将会计税务工作分给其他科长负责,我只负责财务工作。现因集团搞财务结算集中化,财务工作集中到集团,公司不再保留负责财务工作的科长。因此要解雇我。请问:1、公司财经部现有3位科长,只因我现在是负责财务工作的科长,公司就要辞退我,若我不同意解除合同,公司是否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须依法双倍赔偿经济补偿金?2、在1999年至2002年间,我的上司强制我加班,以至我大部分月加班时间达40小时以上,但公司规定说像我这样级别的人每月有职务津贴,因而没有加班费。我留有当时考勤表的复印件,请问我现在能据此向公司追讨加班费吗?公司强制我加班的时间超出劳动法规定的最大限度,请问劳动部门现在还能处罚公司吗?处罚会是怎样的?如果公司不肯补偿我的加班费,那么,在我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后,还能否向劳动部门申请向公司追讨加班费?盼复!衷心感谢!李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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