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看守所推行快速会见,试行周六预约会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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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往往存在“会见难”问题。前不久,南京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牵头召开警检律座谈会征集意见建议,不少律师反映会见难仍是当前较为突出的问题。为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解决会见难这一燃眉之急,监管支队在押量历史最高的情况下,迎难而上,主动作为,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推出律师快速会见和周末会见,为畅通律师会见开辟出新路径。 ★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 律师热线:13951899110(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从轻缓刑辩护) 通过分类分流合理配置,科学提高会见室利用率, 限度减少律师排队等候时间。他们在全市看守所设立快速会见室,满足半小时以内的会见需求,快速分流等候会见的律师队伍,周六上午,南京市看守所、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南京市第三看守所打破惯例,受理律师快速会见,有效解决了“会见难”问题。 在南京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牵头召开的警检律座谈会上,律师代表们围绕会见难的问题提出了对会见室进行差异化管理,设置快速会见室,充分利用节假日,增加周末会见时间等建议。 会后,南京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出了快速反馈,8月2日即面向全市律师发出了推行快速会见,部分看守所试行周六预约会见的说明。 为更好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经南京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充分研究,在确保监所安全的基础上,决定在南京市看守所推行快速会见,在市看守所、市第二看守所、市第三看守所试行周六上午律师预约会见制度,以分流举措来有效解决律师会见难题。 目前,工作日快速会见已开始实行。 关于周六预约会见,南京市.监管支队提醒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1、周六上午会见属于快速会见时段,律师会见应在30分钟内结束。请各位律师至少提前两天进行预约,并在微信平台查询是否预约成功。 2、周六上午看守所只办理预约成功的律师会见。会见时间从上午9时15分开始,10时以后接待民警不再受理律师会见业务.。预约成功的律师10时前未到达看守所的,视为自动放弃会见.。 3、律师会见的次序以现场排号为准.。 4、被申请会见的在押人员拒绝会见的,看守所不予安排。 5、经看守所审核,不适宜周六会见的人员,看守所会在周五前通知律师.。 6、周末值班警力有限,请做好会见评估工作。如会见可能引发在押人员情绪波动较大、影响到监所安全的,请申请其他时间会见。 7、安全是监所的生命线。会见期间请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如遇突发情况危及监所安全无法安排会见的,看守所会视情处置,请予理解和配合。 ★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 律师热线:13951899110(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从轻缓刑辩护)。 ┝咨询律师:02584110110(姜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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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南京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方案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可以风险代理 ·南京劳动仲裁律师,办理劳动工伤案件 ·南京离婚律师处理离婚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 ·南京市看守所家属送钱送物的规定 办公房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多少年 办公房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多少年土地性质的分类:一般分五类: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各类用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商业用地是指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所规定该宗地块的用地性质是用于建设商业用房屋,出让后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综合用地的概念是指不同用途的土地(如商业、工业、住宅等)所构成的土地。二、综合. 监视居住是多久的时间2023 监视居住是多久的时间监视居住的时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比取保候审严厉,在时限上规定比取保候审短些并不影响侦查活动的开展。而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只要尽职尽责,在6个月的期限内通常能完成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工作,并作出相应的处理。附带说明一下,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的,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二、监视居住遵守什么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7. 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条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我国在政府财政支出中特别设立民政事业费一项,包括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便帮助人民群众战胜自然灾害,解决生活中的具体困难。这对于安定群众生活,以及恢复再生产能力,将困难和灾害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上述特定款物决不允许任意挪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物专门使用,这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财经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 劳动仲裁裁决不执行怎么办 劳动仲裁裁决不执行怎么办如果劳动仲裁做出裁决后,双方在法定时间内都没有起诉,那么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个人股份转让怎么办理2023 个人股份转让怎么办理2023一、个人股份转让怎么办理对于股东个人而言,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网 ·南京法律顾问 >>>更多法律知识 | |||||

![]() 姜春 律师 |
副主任 执业20年 |
0258411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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