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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20条新政 放宽市场准入,行业非禁即入 第一条积极推进平等准入,坚决打破阻碍或限制民营企业发展的'玻璃门'现象,真正做到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均允许企业平等进入;对集贸市场、汽车销售、清算事务所等不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设立法定条件的,均允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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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日期:1990-8-5执行日期:1990-8-5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豫法经字第8号请示收悉。关于经济纠纷案件诉讼的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期限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先就本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问题进行审议;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审议。 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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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 为规范审判秩序,进一步加强审判监督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对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作如下调整:一、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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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文号:法发[2008]10号 发文时间:2008-03-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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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6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