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交通事故案件司法观点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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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登记车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机动车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并已交付相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而负有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法定义务的买受人怠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登记所有人未依法办理该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的,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现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连带赔偿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5辑) 2.“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现为《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和无偿而加以区分。对于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应予以支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6辑) 3.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如果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并不超出各保险人预期的合同义务范围,也没有增加保险公司的负担,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予以准许.。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6辑) 4.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确定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因并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对于交警部门认为事实不清、双方的过错无法判明、也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现场勘验笔录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关证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辑) 5.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是否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如何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倾向于认为,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但应排除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乘员伤亡的情形的适用。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辑) 。 ┝咨询律师:15996265110(杨律师) 13061416368(许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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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民法典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 ·河北省202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参考数据 ·《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河北省最新公布交通事故赔偿数据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回答司法人员讯问时要实事求是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依据是什么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依据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第一款第(五)项更明确规定了“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房地产继承的概念以及继承权关系发生的条件 房地产继承的概念以及继承权关系发生的条件房地产继承,同其它遗产继承一样,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地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一)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 离婚后抚养费给多少? 离婚后抚养费给多少?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都应以三个方面的因素为确定依据:一是子女成长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双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即使是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法院也应查实双方是否符合上述依据,否则,影响子女健康的应不予准许。确定子女抚养费有以下3种具体的计算方法: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 旷工辞退补偿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旷工辞退补偿的相关规定是什么?【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定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旷工三天,违反了单位的规定。单位可以和劳动者解决劳动合同。单位要给劳动者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且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3】找遍了《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没有看见按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规定。【4】可以断定,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给于经济补偿。二、旷工劳动法关于旷工几天可以开除的. 要是债务人下落不明该如何讨债 有时候,债务人不是真正的下落不明,而是债务人逃债所表现的方式之一。不管是否是真的下落不明,对于债权人来讲,要是债务人下落不明该如何讨债才有效呢?此外,在债务尚未清欠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已去世怎么讨债?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为您进行介绍。一、要是债务人下落不明该如何讨债如果还款期限已到,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应向法院提供债务凭证、债务人的联系方式、住所等信息,法院根据债权人所提供的信息联系债务人,若无法联系上债务人,法院可能采取的措施有几种情况:如果债权人提供的债. ·石家庄律师 ·邯郸律师 ·邢台律师 ·保定律师 ·张家口律师 ·承德律师 ·唐山律师 ·秦皇岛律师 ·沧州律师 ·廊坊律师 ·衡水律师 ·福建律师 ·珠三角律师网 >>>更多法律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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