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首页 咨询中心 律师黄页 律所名录 成功案例 法律常识 刑事罪名 法院 仲裁委 看守所 法律援助
首页 >> 江苏 >> 镇江 >> 丹徒区 >> 丹徒区经济开发区 >> 建筑工程律师
婚姻.遗产.劳动.公司.合同.债权.投资.金融.房产.建筑.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知识产权.海事.涉外
丹徒区经济开发区建筑工程律师
章浩律师
章浩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11年
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44岁
夏骏艺律师
夏骏艺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
周宏祥律师
周宏祥律师
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执业17年49岁
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58岁
蒋华龙律师
蒋华龙律师
镇江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
张华芳律师
张华芳律师
镇江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
汤道平律师
汤道平律师
镇江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
黄剑律师
黄剑律师
镇江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
戴其林律师
戴其林律师
镇江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律师
镇江
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44岁镇江
马峥荣律师
马峥荣律师
镇江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
丹徒区经济开发区专业律师
婚姻.遗产.财产纠纷.劳动工伤.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债权债务.投资.金融保险.期货证券.房产.建筑工程.土地纠纷.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海商海事.涉外法务.国际贸易
附近建筑工程律师
镇江市 丹阳 扬中 句容 镇江高新区 丹徒区 
全国建筑工程律师
 A 安徽 澳门 B 北京 C 重庆
 F 福建 G 广东 广西 贵州 甘肃
 H 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海南 黑龙江
 J 江苏 吉林 江西 L 辽宁 N 宁夏 内蒙古 Q 青海
 S 上海 四川 山东 山西 陕西
 T 天津 台湾 X 新疆 西藏 香港 Y 云南  Z 浙江
建筑工程法律咨询
·咨询,您好有一事咨询本人在桥头临时雇...
·意外事故死亡理赔,我一个朋友开货车在...
·拿多少工资都不得离开公司...
·你好 我想问一下我现在想买车但是贷款...
·8月工资厂里已经发被劳务中介拿去不给...
·本人因老父死亡赔偿金,本人应得部分被...
·小孩抚养权争议,如果女方提出离婚双方...
·我被车撞的腿断了我想咨询一下一些事...
·授权,我在公司购买产品,我在公司购买...
·第五掌骨线形骨折属于轻伤害吗...
·夫妻感情破裂坚持要生二胎该怎么办?...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浦口交通事故赔偿...
建筑工程法律常识
·老板欠钱两年不还怎么办 老板欠钱两年不还怎么办?
  老板欠钱两年不还怎么办一、老板欠钱两年不还怎么办?1、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有哪些?1、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2、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3、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4、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
·交通事故超过一年起诉可以吗?
  一、交通事故超过一年起诉可以吗?一般来说,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是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一年以后的话,过了诉讼期,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十日内均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当事人,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算。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怎么样的?1、轻微交通事故以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时效期间。因为现实生活绝大多数的交通事故属于轻微事故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在专利权保护范围确定的原则上,我国采取国际通行的“折衷原则”。《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该条规定明确了我国专利法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依据,而不是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来确定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中心限定原则”和“周边限定原则”的不足,不仅能够相对保证专利权保护范围的
·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赔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
↑回顶部
美人谷景区 宝堰镇 圌山炮台遗址 报恩塔 冷御秋故居 冷遹旧居 世业镇 经济开发区 
首页 | 找律师 | 专业律师 | 我要咨询 | 会员中心 | 电脑版
©Copyright,2000 长三角律师网手机版 www.csj64.com





镇江丹徒区经济开发区律师首页 镇江丹徒区经济开发区律师找律师 镇江丹徒区经济开发区律师在线咨询 镇江丹徒区经济开发区律师我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