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守所导航 |
| 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详细地址:湖北省汉川市西湖大道 电话: 邮政编码: ○报警求助:110 ○咨询律师:13052261268 汉川市公安局城隍派出所抓获一名盗窃嫌疑人 办案民警通过调取周边监控视频、挨家挨户走访以及让受害人对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等方式,最终锁定作案嫌疑人为汉川市城隍镇许某,民警将许某带至汉川市公安局城隍镇派出所后,经讯问初步得知:许某,男,系汉川市城隍镇人。其因盗窃前后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次,盗得的物品有手机、现金、香烟等,是一名盗窃嫌疑人。许某出狱后,一直没有出去工作,闲游在家里。 为了挖掘出更多的线索,办案民警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对其近期行踪进行耐心细致地讯问,在对其进行第三次讯问的时候,许某终于主动交代当日在城隍镇新一村的另外户农户家里还盗窃过,主要采取翻窗户、敲门等方式作案。立即立刑事案件并对许某处以刑事拘留,将其送至汉川市第一看守所进行羁押。 。 ┝汉川市第一看守所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律师会见: 律师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提交如下手续材料: 1、律师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2、律师事务所会...>>> ┝律师电话:13052261268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条件: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 ┝咨询律师:18667830319(黄律师) 19850716853(史律师) ![]() ┝送钱送物: 送钱存款须知: 1.在押人员亲友到查询窗口查询在押人员的账号和在押监号,填写存款凭单。 2.持存款凭...>>> ┝家属探视: 犯罪嫌疑人尚未经判决的,判决前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属可以前往看守所会见: ┝相关机构: ·全国看守所导航 ·湖北看守所 ·孝感看守所 ·安陆市看守所 ·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汉川市第二看守所 ·应城市看守所 ·孝昌县看守所 ·武汉市第四看守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黄冈市看守所 ·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在线咨询
微信咨询
专业律师
┝相关知识: 刑事诉讼法拘传的程序是怎样的 在对刑事案件侦查起诉的过程中,如果有必要的话司法机关可以对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传措施,但拘传也是不能随意采取的,此时需要按照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程序进行才可以,否则就是违法的行为。那究竟刑事诉讼法拘传的程序是怎样的?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刑事诉讼法拘传的程序是怎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传。刑事拘传的主要程序是:1、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 送医院半路摩犯罪中止的规定是什么?送医院半路摩犯罪中止的规定是按照犯罪中止判断,但依然会进行定罪,量刑的时候会考虑送人去医院的情节,然后减轻相应的处罚,犯罪中止形态仍然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会从轻处罚。当然刑法也不是特别冷酷的,如果有着良好的悔罪表现,或者是没有造成太大社会影响的话,在同等条件之下,这样的人是要比已经结束犯罪并且后果恶劣的人判处的刑罚是要轻的。这是我国对于中止犯罪减轻影响的鼓励。在犯罪的过程当中可能会出现很多种情况,比如说顺利的结束犯. 判三年缓三年缓刑几年 视情况而定,可以申请减刑。《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 未成年去网吧会拘留吗 不会。只是会处罚接纳未成年的该网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哪些要素会构成集体传销活动罪? 哪些要素会构成集体传销活动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要区分传销罪. 武汉市看守所地址、电话汇总 >>>更多法律知识 | ||||||||||||||||||||||||||||||||||||||||

![]() 史微微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9850716853 |
![]() |
![]() 黄晓栋 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
18667830319 |
![]() |
![]() 姜舂 律师 |
主任律师 执业18年 |
18261971312 |
![]() |
![]() 谢庆斌 律师 |
执业20年 |
13921104310 |
![]() |
![]() 吕超 律师 |
执业14年 |
13147094815 |
![]() |
![]() 范志强 律师 |
执业23年 |
13065042504 |
![]() |
![]() 何强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硕士 执业17年 |
18868876507 |
![]() |
![]() 邱国开 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5年 |
13052261268 |
![]() |
| 在线咨询 | 微信咨询 | 来访导航 |
| 公安110 | 检察12309 | 法院12368 |
| 直拨电话·咨询律师 13052261268 | ||
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
| 全国看守所导航 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 侵权违法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