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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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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4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田某某伙同方某某、马某某等人,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采用高科技控制赌局的手段,骗得被害人钱某某现金3200元,现金输完后,以记账的形式赌博,被害人钱某某再输掉110万元账。后经催要,被害人钱某某与被告人田某某在电话里达成一致,再付192400元双方了结。2014年1月28日,被害人钱某某向被告人田某某银行账户汇款192400元。2014年3月份,方某某因犯他案交代出本案。追逃中,马某某投案自首。本案中犯罪数额是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的意见:既遂3200+192400元,其他90万左右系犯罪未遂。以未遂数额起诉,以既遂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请问公诉有道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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