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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1.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订 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保险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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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保险索赔程序介绍 办理保险索赔程序介绍一.提出索赔申请。保险索赔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属于出口货物遭受损失,对方(进口方)向保险单所载明的国外理赔代理人提出索赔申请。 进口方在向我国外理赔代理人提出索赔时,要同时提供下列单证:(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2)运输契约;(3)发票;(4)装箱单;(5)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补偿的函电或其它单证,以及证明被保险人已经履行应办的追偿手续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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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险条款”的含义 在1963年我国建立自己的条款时基本上沿用了伦敦保险协会条款关于一切险的提法和责任范围。在1972年,我国对1963年条款进行修改时,“一切险”被改为“综合险”(英文名称仍是“ALLRISKS”),“综合险”的责任范围定为“除包括上述全损险和基本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短少、短量、渗漏、碰撞、破碎、钩损、雨淋、生锈、受潮、发霉、串味、沾污等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责赔偿”。即将综合险的责任列明为15个险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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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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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 (1981年1月1日修订)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上述(一)款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止、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三)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四)本条款责任范围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