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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培训合同的法律定义 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对委托方指定的有一定专业技术的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签订的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培训的对象是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的技术人员,培训内容是特定项目的专业技术,因此,技术培训合同应具有以下主要条款: 一、委托方提出的技术培训的项目的名称; 二、委托方提出的技术培训的内容及应达到的要求; 三、双方确定的培训计划、进度、期限、地点、方式; 四、委托方要求的师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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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介合同的法律定义 技术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所订立的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技术中介合同中约定中介条款。 单独订立的中介合同,以委托人和中介方签名、盖章生效;与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的技术中介合同,以委托人、第三人、中介三方签名、盖章生效。 技术中介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技术中介合同的项目、名称; 2、技术中介合同的内容、要求; 3、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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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成立,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保管义务,因保管人没有认真履行保管义务而导致被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规定,保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保管义务的下列情形,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转移保管责任,改变保管地点所造成的保管物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保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该法三百七十二条规定“保管人违反前款定的,将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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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义务、权利 依《合同法》的规定,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按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委托人)按规定向保管人支付一定的费用,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保管人收取了保管费,才能依约履行保管义务,因此,按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是寄存人(委托人)的基本义务。 二、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为寄存人(委托人)保管物品,委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的物品,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不交付保管物品,保管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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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法律定义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对保管合同的界定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从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保管合同自委托人交付保管物时成立(另有约定的从约定)。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是委托人和保管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还必须具备委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这一必备要件。 保管合同是有偿服务合同,《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同时保管人向委托人交付保管凭证。” 保管合同是以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