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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
原告:张w某某,男,汉族xxx
被告:南京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区域代理合作服务协议书》和《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项目代理合作费用580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5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网上搜索“正新鸡排”加盟信息时,看到被告发布的广告,被告向原告宣传其经营的“炸鸡星球”是正新鸡排的新产品,并向原告承诺赠送设备、政策扶持、保障盈利等多项优惠。2019年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区域代理合作服务协议书》和《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开展“炸鸡星球”项目店铺合作,被告许可原告使用项目名称为“炸鸡星球”的项目标识,原告支付项目代理费用58000元,取得千阳县招商代理资格,合作期和项目标识许可使用期限自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11月14日,续约费用5000元/年,合作期内原告或被告在千阳县招商的客户,被告按比例向原告支付分成,同时,原告开设店铺时,被告向原告提供包括核心资料、理论培训、技术培训、网络课程、开业指导、选址评估、涉及辅助、店铺督导等服务,原告需按照被告提供的配方和固定的物料进行操作,且只能向被告采购物料,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实际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58000元项目代理费用,但被告一直未能协助原告选址开设店铺,也没有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2020年1月1日被告开始放年假,因春节假期和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直至2020年3月底,被告才有工作人员与原告对接,且告知原告被告已经不负责“炸鸡星球”项目,全部工作由广州的公司协助原告。原告与被告交涉过程中,发现被告经营的“炸鸡星球”项目,不具备“两店一年”的特许经营条件,且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前,被告就涉及了数百起特许经营合同相关的诉讼,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时,被告没有如实向原告披露其真实的经营情况和涉诉情况,2020年4月21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并退款,被告予以拒绝,并向原告承诺被告一直正常经营,多次要求原告与广州的公司重新签订合同.
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据事实和法律,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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