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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债权采取诉讼保全时,第三人是否享有异议权? 依照《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10条之规定,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该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到期债权的第三人享有异议权。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61条、第63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依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务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提出。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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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保全的特点 对动产的查封:《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和赋予了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的职权,但并没有具体区别财产的不同形态。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原则上对财产作出了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又因是否需要登记规定了不同情形。我国对动产的认定,采取的是占有推定原则,执行法院对于债务人所有的不需要登记的动产查封,除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形下,依照《民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下称《查封规定》)作出民事裁定向双方送达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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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请求保全与财产保全 海事请求保全所指向的对象亦是被请求人的财产,这与财产保全是相同的。在实践中往往有人将海事请求保全与财产保全相等同,认为海事请求保全是海事诉讼领域的财产保全,而事实上海事请求保全与财产保全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1、受诉法院及权利主体不同 2、适用条件及保全的目的不同 海事请求保全的申请条件与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不尽相同。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强调的是保全的重要性,而海事请求保全强调的则是保全的依据,即申请人必须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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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权如何申请查封和冻结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对股权的查封和冻结的措施规定如下:51条: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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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不能抵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