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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年)相关规定,关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 5000元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到3000元以上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诈骗数额每增加1500元,电信网络诈骗每增加9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 5万元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到3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 4万元不满5 万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通过某某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②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③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④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⑤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⑤

    ⑥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电信网络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 2.4万元不满3万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②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③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④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⑤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⑥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⑦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⑧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⑨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⑩利用"钓鱼.."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 6000 元,电信诈骗犯罪数额每增加3 5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或电信网络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 50万元,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 40万元不满 50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起点∶

    ①通过某某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②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③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④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⑤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⑥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电信网络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 40万元不满 50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起点∶

    ①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②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③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④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⑤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⑥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⑦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⑧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⑨利用"钓鱼.."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5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百分之100。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通过某某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每再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基准刑的百分之20以下;

    (2)多次实施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百分之2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百分之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在案发前自动归还财物的,根据归还情况,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30以下;

    (2)确因生活所迫、学.、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20以下;

    (3)诈骗近亲属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20-50以下;

    (4)其他可以从宽处罚的情形。

    6.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7.对于诈骗犯罪部分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百分之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百分之40以下。

    注∶ 甘肃省诈骗罪数额较大起点为5000元;巨大起点为5万元;特别巨大起点为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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