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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法发〔2008〕10号(2008年2月3日印发,3月31日公布,自4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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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人格否定 公司人格否定[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在广义上是指对公司人格的彻底剥夺,从狭义上仅是指于特定法律关系中予以否认公司人格。而后者在英美国家又通俗地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piercingthecorporateveil]。有的学者认为公司人格否定的概念在逻辑上是混淆了公司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两个概念。所谓法人格是指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资格。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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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局关于贯彻《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苏工商注〔2008〕61号 2008年2月26日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准确理解《物权法》的立法本意,合理区分工商登记中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要求,结合本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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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7]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为加强对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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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20条新政 放宽市场准入,行业非禁即入 第一条积极推进平等准入,坚决打破阻碍或限制民营企业发展的'玻璃门'现象,真正做到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均允许企业平等进入;对集贸市场、汽车销售、清算事务所等不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设立法定条件的,均允许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