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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公会)关系 经纪公司(公会)类似于影视娱乐行业的公会,其与网络主播间的法律关系的界定,可以参照影视经纪公司与演艺人员的关系处理,但对两者之间关系的属性仍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经纪公司根据网络主播的授权,作为演艺事业活动的独家经理人、代理推进网络主播的演艺事业,并收取佣金,属于《民法典》第919条规定的委托合同。根据第933条的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再区分有偿或无偿,确定解除方的赔偿范围。另一种常见意见认为,经纪公司与网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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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造成乘客(消费者)损害的责任认定 网约车司机行为主要是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消费者)损害后,如果受害人是乘客,则乘客既可以根据网约车合同要求承运人承担合同责任,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要求侵权人赔偿其损失,此时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但对于网约车驾驶员自身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网约车平台承担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网约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乘客损害,平台未尽到相关义务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理由在于,《网约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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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第一项规定:“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确认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职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工伤职工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且其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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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部门公章不同于公司公章,不能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协议系公司的人事部门经理与员工商定签署,员工虽主张经理具有与离职员工签订补偿协议的权限,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经理于协议上加盖的系人力资源部的印章而非公司的公章或合同章。法院难以认定涉案补偿协议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因用人单位内部业务公章管理使用不规范,造成人事主管利用职务便利,为离职员工开具不实的离职补偿协议,引发劳动者提起诉讼。建议用人单位做好业务章的保存、使用工作,并且规定业务章的使用范围和内部效力范围,防止业务章被对外使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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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录用审批表,未签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针对实践中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以及《劳动法》第十六条仅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没有规定违法后果的立法缺陷,增设了二倍工资的惩罚,该第二倍差额的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其次,结合持有的《员工录用审批表》分析,该表已基本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