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是什么?一、回避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
·
股权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还是新股东 股权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还是新股东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在社会中不断的发展起来,作为公司的股东成为了公司的核心部分之一,股权也是财富的一种象征,股权转让也开始常规起来,那么股权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吗?新股东进入之后又是如何?下面我们将带来相关的介绍。一、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仍应对存在《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情形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股份转让除受《公司法》调整外,还主要受《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调整。
·
民事诉讼法的空间范围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的空间范围有哪些民事诉讼法的空间范围《民诉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诉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
·
民事诉讼法再审时效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再审时效的规定有哪些一、民事诉讼法再审时效的规定有哪些《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
·
交通事故的无责方也是要也是有法律责任的,无责方要配合定损。在 交通事故的无责方也是要也是有法律责任的,无责方要配合定损。在处理过程当中,会有不能联系上对方的情况发生。那么到底交通事故处理联系不上无责电动车应该怎么办?下面就让的我们为您详细解答疑惑。一、交通事故处理联系不上无责方你请求交警部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或物价认证中心对损坏车辆进行评估,保险公司自行定损有侵权之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其结论在法庭上没有法律效力,就像裁判和球员都是他一样的道理。你可以凭认定书和评估鉴定结论向法院起诉,胜诉是没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