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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一、简要说明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这一特定的品质并与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就可以使用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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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非注册服务 商标的非注册服务包括:1.续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商标局将予以注销。商标局对商标续展注册申请审查后,核发商标续展证明,不再另发商标注册证,原商标注册证与商标续展证明一起使用。2.变更: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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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申请如何办理? 一、简要说明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使相关当事人有机会主张自己的权利。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二、办理途径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有以下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异议人自己办理。异议人自己办理商标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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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变更如何办理? 一、简要说明 商标核准注册之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自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的指定商品。 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办理转让手续。 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商标专用权不发生转移。 二、办理途径 申请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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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转让商标注册或申请? 一、简要说明 1、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应当填写《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二、办理途径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有两条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