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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的全部转移的法律定义 债务的全部转移,又称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移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免责的债务承担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债务全部移转给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关系的债务人;而原债务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免除债务的承担。 第二,债务承担为债务人的特定的承受,即第三人对原存债务的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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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的部分转移的法律定义 债务的部分转移,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了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此时,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共为连带债务人。并存的债务承担,以原已存在有效的债务为前提。由于原债务人并不消灭债务,因而原则上并存的债务承担不须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即可生效。此外,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应与承担时的原债务具有同一内容和范围,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得以属于原债务人对抗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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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转让纠纷诉讼当事人 合同的转让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拆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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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合同转让需具备的要件 合同转让要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合同的转让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基本前提。 第二,必须由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的转让必须由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该协议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否则,该转让行为属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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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形下合同不得转让 根据合同法第179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合同不得转让: 第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这其中包括具有特定当事人的合同和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第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不得转让,那么,这个约定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约束力的。 第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