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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区古淮河文化生态景区财产纠纷律师
刘武律师
刘武律师
副主任执业26年58岁
史微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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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
徐志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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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学士执业24年
卢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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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7年46岁
朱红权律师
朱红权律师
淮安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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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纠纷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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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致死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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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纠纷法律常识
·变更抚养权的法律指南
      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
·劳动者讨薪时如何收集证据
  劳动者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时必须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常见的三类证据:    1、劳动者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    (1)具备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    (2)具备用人单位公章的给农民工的欠条;    (3)具备包工头或工长签名的欠条;
·关于离婚案件的证据材料有哪些?
      一、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或答辩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等。    2、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代理权限。    3、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事实、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证人的姓
·离婚住房公积金怎样分割,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从本质上说,住房公积金仍是一种福利,由原来的一次性福利分房改为现在逐月归集的个人、集体、国家共同承担的一种福利转化形式,其本质属性是一种住房的长期储蓄,由国家设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在职工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时向有关部门申请使用。作为储蓄,它属于职工的工资收入的一部分,是国家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
·离婚公房的分割
  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      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使用权?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笔者分析下来,以下九种情况,房产使用权应夫妻共同享有。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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