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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官长侵权赔偿律师
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学士
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
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
法学学士44岁
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58岁
高峰律师
高峰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6年51岁
刘武律师
刘武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26年58岁南京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卢燕律师
卢燕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南京
高峰律师
高峰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6年51岁南京
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58岁南京
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南京
陈文巧律师
陈文巧律师
法学学士执业10年南京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
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学士南京
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
法学学士44岁南京
江宁区官长专业律师
婚姻.遗产.财产纠纷.劳动工伤.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债权债务.投资.金融保险.期货证券.房产.建筑工程.土地纠纷.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海商海事.涉外法务.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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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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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法律常识
·民事诉讼程序的期限有哪些时间限制?
  民事诉讼程序的期限有哪些时间限制?一、民事诉讼程序的期限中的一审期限1、诉讼时效普通2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1)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2)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3)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4)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民事诉讼法回避程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回避程序是什么?一、什么是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二、回避制度的基本内容1、回避适用的对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应当注意的是,证人不属于回避的范畴。2、适用回避的情形。《民事诉讼法》44条: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指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指什么?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物权.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特
·管辖权异议要交的材料有哪些?
  管辖权异议要交的材料有哪些?一、管辖权异议要交的材料有哪些1、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份盖章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盖章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盖章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盖章二、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限《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我们从前文的对管辖权异议主体、客体的分析,可知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首先,从法条上看,它存在着逻辑性错误,因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包括了原告
·自己代理行为与双方代理行为的区别?
  自己代理行为与双方代理行为的区别?自己代理行为与双方代理行为是原经济合同法中的概念,那么在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中,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行为是什么?两者之间的性质、责任及存在什么风险?下面就由我们为您介绍一下。一、自己代理行为与双方代理行为的定义: 自己代理订立合同: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双方代理订立合同:是指代理人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订立合同。在此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合同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相对人,或同时为合同关系中的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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