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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区高余社离婚纠纷律师
姜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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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
陈文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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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执业10年
高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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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6年51岁
高峰律师
高峰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6年51岁南京
王庆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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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44岁南京
姜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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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南京
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学士南京
卢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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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南京
史微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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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师执业8年38岁南京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郭静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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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
陈文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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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执业10年南京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
六合区高余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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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法律咨询
·长城影视打官司,索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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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去世,房产应怎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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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尊敬的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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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法律常识
·非婚生子女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么?
  非婚生子女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么?在实际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地位是十分尴尬的,通常得不到父母的承认,生活也得不到保障,针对此问题,我国法律作了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不管子女是否是婚生,父母子关系都是不可消除的,其赡养父母的义务也是不能推脱的。根据《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孩子往往是一个家庭的希望
  孩子往往是一个家庭的希望,父母一般都是疼爱有加,细心呵护,可是生活中有的夫妻因为各种的原因,生下孩子之后,并没有进行抚养,没有履行抚养的义务,以至于在后来孩子对赡养父母有极大地怨言,那么在法律上,这种情况下孩子有赡养义务吗?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并且,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同样地,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
·农业用地转商业用地流程是怎样的 在哪里可以办理?
  农业用地转商业用地流程是怎样的在哪里可以办理?一、农业用地转商业用地流程是什么?有关规定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的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再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并且办理登记。”且根据通知,为加强对开发区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开发区的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的利用
·事实婚姻的特征是什么?
  事实婚姻的特征是什么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
·从法律上怎么解除收养关系?
  从法律上怎么解除收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分两大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如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关系。这种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如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根据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如果想解除收养关系,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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