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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区富康土地纠纷律师
姜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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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
王庆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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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44岁
杨晗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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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学士
顾小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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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58岁
姜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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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南京
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58岁南京
夏骏艺律师
夏骏艺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8年南京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杨晗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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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学士南京
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
法学学士44岁南京
刘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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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师执业26年58岁南京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孙鸿举律师
孙鸿举律师
南京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
卢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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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南京
秦淮区富康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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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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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法律常识
·债的保全措施具体有哪些?
  债的保全对于债权人来说是非常的重要的,因为债的保全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一般来说债的保全的措施是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确定的,也就是说当需要发生债的保全的时候是需要相关的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相关的权利的,那么债的保全措施具体有哪些?债的保全措施有两种形式一为代位权,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一为撤销权,即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
·怎么解决子女的抚养权纠纷
  怎么解决子女的抚养权纠纷1、委托人在离婚时一定要加强离婚与离婚协议的风险防范,在离婚时,一定要聘请专业的律师帮助自己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不得冲动和盲目,更不能不顾子女以后成长而放弃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用。无论当事人通过协议离婚还是法院诉讼的方式离婚,都要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负责。婚姻关系的终结并不等于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终结,双方在离婚之后仍应有义务为子女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与精神关爱。如果抚养费约定不合理,离婚后一方明显难以支付的,应及
·互换地块概况
  互换地块概况  1.甲方愿意将位于土地总面积为㎡。合亩与乙方进行等面积互换。包括区域内渠、路。四址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2、乙方愿意将位于土地面积为㎡合计亩、土地进行等面积互换。包括区域内渠、路。四址为:  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3、甲乙双方自愿互换原属于对方的土地。双方以后均互不干涉土地使用情况。  二、履行期限和方式,甲乙双方自愿等面积互换原属于对方的土地后永远归对方所有。
·离婚抚养费最低标准是多少
  离婚抚养费最低标准是多少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在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则负担必要的生活费以及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然而子女的抚养费该给多少更多表现出的是父母对子女的一种关爱之情,而不应该作为逃避抚养义务,减免子女抚养费的一种手段。我国对于子女抚养费的最低标准没有明确地强制性规定,但是在法院具体的判决中,会遵循以下二个标准。这一标准是在考虑保障孩子基本的生活、学习等
·债的主体有谁,哪些人可以成为债的主体?
  当说到债的主体的时候很多人都不清楚,但是当说到债的当事人的时候很多人便会恍然大悟,其实这个债的主体就是债的当事人了,当然也有不少的人对于债的当事人这个概念也并不是很多了解,那么对于债的主体到底是什么样的呢,下面就给您简单的介绍一下债的主体有谁,哪些人可以成为债的主体?一、债的主体有谁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的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债的主体也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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