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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凡约定不明又无法确定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属归改进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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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设计商业秘密的归属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受托方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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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使用许可合同 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1)序文,包括合同名称、当事人名称、地址、签约时间、地点,合同生效日期等等;2)定义,对合同涉及的技术、法律、经济术语进行双方同意的统一解释;3)商业秘密的提供与保密义务;4)授权范围;5)许可方的培训、服务、咨询义务、被许可方的协助义务;6)验收标准和验收方式;7)权利保障条款;8)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9)违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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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许可使用的类型 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独占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在约定范围内有生产和销售的独占使用权,这种独占权甚至可以约定排斥许可方使用。在这种情形下,许可方仅保留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和收益权,自己不能进行生产和销售,也不能许可他人使用。 2)排他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期限内约定,除了许可方还可以使用商业秘密外,许可方不能再许可第三方使用。 3)普通许可。被许可方不仅限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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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许可使用的定义 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将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许可他人使用并得到一定收益。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实质上是权利人在保留该商业秘密的所有权的前提下,向他人转让该商业秘密的使用权的行为。对于权利人而言,以让渡商业秘密的一定限度内的使用权来换取一定的报酬,而对受让人(即被许可人)而言,则是以支付一定的报酬来换取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该商业秘密的权利。被许可人因使用该商业秘密所得收益归被许可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