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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东郊街道遗产继承律师
杨孝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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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17年
杨永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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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鲁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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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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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克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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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志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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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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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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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东郊街道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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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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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法律常识
·土地承包合同没我的名字是怎么回事?
  土地承包合同没我的名字是怎么回事?一、什么是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土地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农村土地法》第20条根据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其上限做出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这一法律规定做出这种区分,主要是依据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的
·延期举证最长是多少天
  延期举证最长是多少天一、延期举证最长多少天《证据规定》36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确定。”根据此条规定,我们举证时限制度是采用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约定举证期限为主,延期举证为补充的形式。此条规定有三个特点:一是采用“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相结合
·土地承包权能否抵押?相关规定有哪些
  土地承包权能否抵押?相关规定有哪些一、土地承包权能否抵押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取得原因的不同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通过发包方和集体组织的成员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即通过村内家庭承包方式取得;一种其它方式,即“四荒”地的承包方式,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的方式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的方式有哪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的方式有哪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非基于民事行为的,以下予以分别说明:2、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
·湖北土地承包政策在省土地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湖北土地承包政策在省土地条例是如何规定的?《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土地承包经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农村土地所有者、承包方、流转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支持、引导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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