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适用刑事拘留的条件有哪些
首页
>>
法律知识
适用刑事
拘留
的条件有哪些刑事
拘留
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
拘留
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
拘留
和人民检察院的
拘留
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
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
拘留
和执行
拘留
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
拘留
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决定
拘留
的情形:由检察院自侦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以上两种情形检察院可以决定
拘留
。?二、刑事
拘留
有什么特点
拘留
有以下特点:1.有权决定采用
拘留
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
拘留
,人民法院则无权决定
拘留
。不管是公安机关决定的
拘留
,还是人民检察院决定的
拘留
,都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2.
拘留
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
拘留
;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
拘留
。3.
拘留
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与拘传、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相比较,
拘留
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
拘留
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4.
拘留
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拘留
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
拘留
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
取保候审
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
拘留
的人。5.
拘留
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适用于法律严格规定的情形。刑事
拘留
仅仅是一种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这是刑事强制措施,而并非是刑事处罚。而是否对嫌疑人进行刑事
拘留
,与之后是否会对其判刑处罚并未直接的联系。刑事
拘留
一般是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的,但实际都是由公安机关来执行。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
·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特指派××律师担任其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进行了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并参加了庭审,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关于涉嫌非......
·
哪些属于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要件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所配备的枪支一旦发生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事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以免造成严重后果。丢失枪支不报,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有可能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那哪些属于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要件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哪些属于丢失枪支不报罪的......
·
刑事案件申诉复查期限的法律规定
刑事案件申诉复查期限的法律规定很多刑事案件都需要进行开庭审理,审理结束之后会有一个判决书,其记载了关于案件中当事人应有的处罚等内容,刑在判决生效以后,如果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有争议的,案件的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享有案件的申诉权。申诉刑事案件是有一个复查期限的,那么刑事案件申诉复查期限......
·
涉嫌挪用资金罪最多判几年
挪用资金罪最多判几年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
·
经营汽车租赁的资质
经营汽车租赁的资质随着汽车拥有量的不断增加,汽车租赁行业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要从事汽车租赁行业必须要满足相应的经营资质。那么经营汽车租赁的资质有哪些呢?申请办理经营汽车租赁业应程序是怎样的?接下来我们将为您作出解答。一、经营汽车租赁的资......
·
赠与的房子合同怎么签?赠与房子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赠与的房子合同怎么签?赠与房子合同范本是怎样的?赠与的房子合同范本 甲方(赠与人):(写明姓名、住址)住所:有效证件号码: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住所:有效证件号码: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屋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
·
什么是听证程序及其适用范围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由当事人和调查办案人员对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活动。 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都可举行听证程序,法律只规定了对部分行政处罚可以举行听证,即行政主体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
·
企业房屋买卖印花税的税率是多少?
印花税对很多人买房的人来说,是非常熟悉的,因为买房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房屋也是一样,企业房屋也是房产的一部分,那么企业房屋买卖印花税的税率是多少?我们在下文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企业房屋买卖印花税的税率是多少?房地产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第一种是......
·
离婚协议一方净身出户的条款有效吗?
有的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可能会约定一方在离婚的时候净身出户,不分得一点财产。那么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相信很多人对此都不是很了解的,那到底离婚协议一方净身出户的条款有效吗?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离婚协议一......
·
发生劳动争议后应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如果有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则可能会侵害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者在依法维权,向单位主张权益时,有可能会与单位之间产生劳动争议。对于劳动者来说,发生劳动争议后应该怎么办呢?劳动者要想成功维权,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需要哪些证据资料?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为您......
·
苏州二套房首付比例是多少?
苏州是我国长三角地区非常重要的大城市,不仅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而且人文底蕴浓厚,城市整体环境适宜居住。2016年,我国房地产市场在经历数年低谷沉寂后,许多城市的房价又开始抬头,有的有了迅速的抬升,苏州也不例外。本文中,网的编辑就来为您讲述苏州二套房首付比例新政策相关......
·
种地种的地土地使用证
种地种的地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我们是要进行区分不同的类型的,每一种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的时候,需要提交的材料是不同的。对于种地种的地土地使用证来说,是很多农民所关心的一种类型,在进行办理的时候,我们也是需要进行提交一定的材料的。接下来,我们会为您介绍都是需......
广东
魏向阳律师
副主任
13147094815
安徽
史微微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55028395
江苏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13892489
广东
张逸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江苏
姜春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7761982628
⊙相关内容
·
南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
南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提供看守所会见,无罪辩护,取保候审,缓......
·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谈刑事案件辩护经验策略
刑事代理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经验谈:1.选准角度:选准辩护的角度......
·
一、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聚众斗殴罪如何赔偿,有什么法律责任
聚众斗殴,说白了就是一群人打群架,这样的行为是会造成人员受伤的,严重的甚至还会导致人员的死亡。此时,就会涉及到赔偿的问题。那么您知道聚众斗殴罪如何赔偿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聚众斗殴罪如何赔偿(一)没有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后果......
·
起诉离婚录音多久失效这个问题
起诉离婚录音多久失效这个问题,录音作为视听资料证据,没有时效规定。也就是说证据只要不被污染,都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规定了案件的关联程度,录音用于在离婚诉讼时表作为证据一般没有失效一说,除非录音证据的来源不合法或系伪造的。起诉离婚婚姻破......
⊙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
事发地:
*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
你好,我是外省,结婚在亭湖区,离婚好几年,户口一直在男方家未
·
协义书,爸爸把财产转儿子着么写
·
婚前男方全额买房,结婚后加女方名字,离婚后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嘛
·
林鑫律师,你会做法援吗?人身伤害案件
·
承包合同中乙方可否有两人签字,是否成
·
劳务纠纷,我在焦化厂上班,还欠我半个月的工资没有开
·
三无产品,与我们进争市场咋办
·
姐夫帮车主运黑车会判多少?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
首页
找律师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