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首页 咨询中心 律师黄页 律所名录 成功案例 法律常识 刑事罪名 法院 仲裁委 看守所 法律援助
首页 >> 上海 >> 长宁区 >> 财产纠纷律师
婚姻.遗产.劳动.公司.合同.债权.投资.金融.房产.建筑.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知识产权.海事.涉外
长宁区财产纠纷律师
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18年53岁
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律师58岁
邱国开律师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执业15年
罗东升律师
罗东升律师
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
张文凯律师
张文凯律师
长宁区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
杨宗宝律师
杨宗宝律师
长宁区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
马胜浩律师
马胜浩律师
长宁区上海诚达永华律师事务所
史继红律师
史继红律师
长宁区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
徐吉平律师
徐吉平律师
长宁区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
罗东升律师
罗东升律师
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长宁区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
赵海晨律师
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26年长宁区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
阮传胜律师
阮传胜律师
长宁区上海恒泰律师事务所
任玉红律师
任玉红律师
长宁区上海睿道律师事务所
唐益律师
唐益律师
长宁区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
王冰律师
王冰律师
长宁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长宁区区县财产纠纷律师
新泾镇 华阳路 新华路 江苏路 天山路 周家桥 虹桥 仙霞新村 程家桥 北新泾 上海动物园 红坊创意园区 上海国际展览中心 上海消防博物馆 上海中山公园 上海儿童博物馆 上海刘海粟美术馆 儿童交通公园 长宁区少年宫 王伯群私宅 上海城市雕塑艺术中心 上海纺织服饰博物馆 上海新泾公园 虹桥河滨公园 
全国财产纠纷律师
 A 安徽 澳门 B 北京 C 重庆
 F 福建 G 广东 广西 贵州 甘肃
 H 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海南 黑龙江
 J 江苏 吉林 江西 L 辽宁 N 宁夏 内蒙古 Q 青海
 S 上海 四川 山东 山西 陕西
 T 天津 台湾 X 新疆 西藏 香港 Y 云南  Z 浙江
长宁区专业律师
婚姻.遗产.财产纠纷.劳动工伤.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债权债务.投资.金融保险.期货证券.房产.建筑工程.土地纠纷.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海商海事.涉外法务.国际贸易
财产纠纷法律咨询
·一个我从来也不认识的人占据了我的住房,据...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家人被拘留情况,我是他...
·我想问咨询下孩子父亲去世母亲改嫁人孩子属...
·本人于妻子于1998年就已分居至今,20...
·我与上虞卧龙集团有担保合同纠纷,想要招本...
·劳动争议60年代末干的乡镇企业合同是退休...
·集资诈骗案,我是受害人...
·老板跑路了,工资赔偿金未到手...
·我的微信被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被冻结了,...
·我有遗嘱公证书,在办理房产继承权公证时兄...
·上海市上海港公安局看守所位置在哪里?...
·上海市各区法院联系电话、地址大全...
财产纠纷法律常识
·法律规定现金行贿如何认定?
  一、法律规定现金行贿如何认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以行贿罪论处。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的规定,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正当利益不仅指获得的利益本
·交通事故有啥办法避免误工费赔偿?
  一、交通事故有啥办法避免误工费赔偿?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二、特点1、受害人的收入能力和水平差异较大。客观存在的差异性,决定了不同的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其损失的误工收入会因人而异。2、计算的依据各不相同。因行业和岗位的不同,以及受害人是否就业的不同,收入方式的不同,对于误工费计算的依据,也是因人而异。3、具有
·办理公证遗嘱找哪个部门
  公证遗嘱找哪个部门可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办理遗嘱公证,申请人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随着您法治意识的增强,更多的人在立遗嘱时,为了防止自己死亡后,亲人因遗产而伤害感情,选择将遗嘱公证,公证遗嘱的效力强于所有其他形式的遗嘱因此,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减少家庭纠纷,已成为一种很好的化解家庭内部纠纷的方式。申办遗嘱公证注意事项:1、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
·情侣同居多久算是事实婚姻
  情侣同居多久算是事实婚姻我国没有同居多久就构成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只是有个时间界限,以1994年2月1日为界限: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二、同居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不受法
·民间贷款诉讼民法合同法中有什么规定?
  民间贷款诉讼民法合同法中有什么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本条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
↑回顶部
首页 | 找律师 | 专业律师 | 我要咨询 | 会员中心 | 电脑版
©Copyright,2000 长三角律师网手机版 www.csj64.com





长宁区律师首页 长宁区律师找律师 长宁区律师在线咨询 长宁区律师我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