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首页 咨询中心 律师黄页 律所名录 成功案例 法律常识 刑事罪名 法院 仲裁委 看守所 法律援助
首页 >> 上海 >> 长宁区 >> 海商海事律师
婚姻.遗产.劳动.公司.合同.债权.投资.金融.房产.建筑.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知识产权.海事.涉外
长宁区海商海事律师
唐敏峰律师
唐敏峰律师
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执业17年
邱国开律师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执业15年
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律师58岁
罗东升律师
罗东升律师
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
阮传胜律师
阮传胜律师
长宁区上海恒泰律师事务所
徐吉平律师
徐吉平律师
长宁区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
马胜浩律师
马胜浩律师
长宁区上海诚达永华律师事务所
赵海晨律师
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26年长宁区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
唐益律师
唐益律师
长宁区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
罗东升律师
罗东升律师
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长宁区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
张文凯律师
张文凯律师
长宁区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
杨宗宝律师
杨宗宝律师
长宁区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
任玉红律师
任玉红律师
长宁区上海睿道律师事务所
王冰律师
王冰律师
长宁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史继红律师
史继红律师
长宁区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
长宁区区县海商海事律师
新泾镇 华阳路 新华路 江苏路 天山路 周家桥 虹桥 仙霞新村 程家桥 北新泾 上海动物园 红坊创意园区 上海国际展览中心 上海消防博物馆 上海中山公园 上海儿童博物馆 上海刘海粟美术馆 儿童交通公园 长宁区少年宫 王伯群私宅 上海城市雕塑艺术中心 上海纺织服饰博物馆 上海新泾公园 虹桥河滨公园 
全国海商海事律师
 A 安徽 澳门 B 北京 C 重庆
 F 福建 G 广东 广西 贵州 甘肃
 H 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海南 黑龙江
 J 江苏 吉林 江西 L 辽宁 N 宁夏 内蒙古 Q 青海
 S 上海 四川 山东 山西 陕西
 T 天津 台湾 X 新疆 西藏 香港 Y 云南  Z 浙江
长宁区专业律师
婚姻.遗产.财产纠纷.劳动工伤.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债权债务.投资.金融保险.期货证券.房产.建筑工程.土地纠纷.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海商海事.涉外法务.国际贸易
海商海事法律咨询
·我想问咨询下孩子父亲去世母亲改嫁人孩子属...
·一个我从来也不认识的人占据了我的住房,据...
·我有遗嘱公证书,在办理房产继承权公证时兄...
·劳动争议60年代末干的乡镇企业合同是退休...
·我的微信被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被冻结了,...
·集资诈骗案,我是受害人...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家人被拘留情况,我是他...
·老板跑路了,工资赔偿金未到手...
·我与上虞卧龙集团有担保合同纠纷,想要招本...
·本人于妻子于1998年就已分居至今,20...
·上海市所有看守所地址、电话汇总表...
·上海律师收费价目表...
海商海事法律常识
·发生哪些情况会被收回廉租房
  发生哪些情况会被收回廉租房一、发生哪些情况会被收回廉租房享受廉租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廉租房收回,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金补贴或收回所承租的廉租住房,依法追缴其非法收入,按照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享受申请保障房资格;拒不退出的,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的;(二)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借的;(三)改变廉租住房房屋用途的;(
·事实婚姻夫妻是否有继承权
  事实婚姻夫妻是否有继承权在认定男女双方属于事实婚姻的情况下,彼此享有遗产继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1日)第13条的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当事人双方具有夫妻的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问题,有约定的从约定
·无牌车出现交通事故怎么赔偿?
  一、无牌车出现交通事故怎么赔偿?无证按无证处理,不是事故责任的划分依据。依据是《交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无证不必然导致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
·哪些条件达到企业辞退员工
  哪些条件达到企业辞退员工一、哪些条件达到企业辞退员工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
·定金的适用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定金的适用需要符合哪些条件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如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2、主合同必须有效。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3、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且无法定免责情形。二、 定金有哪些种类1、成约定金
↑回顶部
首页 | 找律师 | 专业律师 | 我要咨询 | 会员中心 | 电脑版
©Copyright,2000 长三角律师网手机版 www.csj64.com





长宁区律师首页 长宁区律师找律师 长宁区律师在线咨询 长宁区律师我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