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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当前,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影响,公司经营困难引发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大幅度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已作出规定,但鉴于该类案件非讼程序的特点和目前清算程序规范的不完善,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更好地规范公司退出市场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依法妥善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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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被告方的抗辩策略 根据知识产权的自身特点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案件中,针对原告的指控,被告可以依法从以下几方面提出抗辩。 一、指出原告的专利已不受法律保护如果通过调查取证,被告能够证明原告的专利已失去了法律保护,这样,被告自然会胜诉。一般来讲,专利失去法律保护的情况大致有以下三种: 1、保护期已满的专利 专利权的一个重要特性是它的期限性,即在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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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案件中的律师服务 在办理公司、企业破产的案件中,律师可以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第一,代理或协助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申请宣告破产可以由债权人提出也可以由债务人提出。律师在办理此项事务时应着重注意,协助债权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债权并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停止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并且债务人除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必需外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第二,协助债权人或债务人参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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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原告住所地法院协议管辖是否有效? 协议管辖亦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几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以协商取得一致的书面方式在几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的范围内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法院。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协议管辖须具备的条件: (1)协议管辖应以书面合同的形式,不适宜用口头形式。 (2)协议管辖仅限在几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范围内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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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投资的股权转让纠纷 因隐名出资而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主要有两种:一是名义出资人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向第三人转让股权而产生的纠纷;二是实际出资人与第三人订立股权转让合同而名义出资人拒绝履行并主张股东权而产生的纠纷。(一)名义出资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股东资格的取得不以实际出资为必要条件,名义出资人虽然并未实际出资,但是其是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东,具有股东的形式特征。因此,对于名义出资人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向第三人转让股权而产生的纠纷,关键在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