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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区滨江刑事辩护律师
杨晗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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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学士
王庆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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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44岁
姜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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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
高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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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6年51岁
顾小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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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58岁
夏骏艺律师
夏骏艺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8年南京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58岁南京
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学士南京
高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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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6年51岁南京
姜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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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南京
刘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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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师执业26年58岁南京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卢燕律师
卢燕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南京
郭静芳律师
郭静芳律师
南京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
浦口区滨江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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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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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是关于高考问题的,是关于高考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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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法律常识
·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规定是怎样的
  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规定是怎样的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后,被继承人欠下债务的,由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债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骂人名誉权受到侵犯怎么处理
  骂人名誉权受到侵犯怎么处理1、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侵权人终止侵权行为;2、公开赔礼道歉,公开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恢复名誉;3、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4、如果侵权人对公民的请求不予理睬,公民可以向法院起诉。二、名誉权的侵权形式(一)侮辱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则》第10
·我国继承法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
  依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丧失继承权的事由,有以下四种: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也不论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都丧失继承权。这里要注意三点:(1)必须是故意杀人。过失杀人不丧失继承权。(2)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和原因,只要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均丧失继承权。(3)只要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既遂未遂,均丧失继承权。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
·被辞退的员工可以申请失业金吗
  一、被辞退的员工可以申请失业金吗被公司辞退属于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只要劳动者其它条件符合规定,就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二、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1
·法律中规定什么人可以当股东
  法律中规定什么人可以当股东1、参与公司设立或者认购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或出资的原始股东。凡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参与公司的最初设立活动,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且实际认购出资的发起人,或者认购公司首次发行股份的其他人,均可成为公司的原始股东。2、公司成立后的继受股东。继受股东是指在公司的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出资或股份的人,一般是在公司成立后因依法转让、继承、赠与或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取得股东地位的人。3、公司成立后因公司增资而加入的新股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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