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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游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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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2014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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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妻子因婚前与前男友发生关系进而堕胎,与我2011年5月结婚,婚后3年未育,故于2013年10月在南京市妇幼保健院做了试管婴儿,因堕胎后子宫璧薄于2013年12月1日自然流产。现在我想离婚,对方不同意,扬言要分集资房,我打算诉讼告离。现在有一个问题噬待解决:2012年12月我们单位上海铁路局建设了职工集资房,工期3年,须等到2015年年底方能拿到产权证。若向起诉,今年能够判离的话,2015年年底才能拿到产权证的集资房是否有对方份额?能有多少?若对方因为现在没有拿到产权证,是否会不予判离,而要等到2015年年底拿到集资房产权证再判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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