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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区百花路行政诉讼律师
姜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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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
杨晗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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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学士
高峰律师
高峰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6年51岁
王庆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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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44岁
顾小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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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58岁
孙鸿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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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
刘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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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师执业26年58岁南京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姜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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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南京
夏骏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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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师执业8年南京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顾小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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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58岁南京
郭静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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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
章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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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师执业11年37岁南京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
法学学士44岁南京
高淳区百花路专业律师
婚姻.遗产.财产纠纷.劳动工伤.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债权债务.投资.金融保险.期货证券.房产.建筑工程.土地纠纷.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海商海事.涉外法务.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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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律咨询
·我是住在南京天悦花园的唯一一套住房,...
·有关公益性岗位人员突发疾病死亡,但不...
·这样的证明可以吗,我借了一个牌局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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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律常识
·根据法律的规定基建费指的是什么?
  根据法律的规定基建费指的是什么?根据法律的规定基建费指的是在工程项目之中费建设单位投资的基本建设费用,通常基建费包括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的投资,与工程项目建设和生产相关的项目(如原材料、燃料、动力、水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和备品、备件生产等)的投资。主要用于购置设备、仪器、建造厂房、构筑物、管道等建设投资,一般不包括更新改造投资。可通过采用编制概算的方法或模拟类似工程的方法进行建设投资的估算或采用编制预算的方法进行详细计算。基建费是工程项目的
·夫妻双方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一、夫妻双方离婚财产怎么分配?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可以按照双方意愿进行分割,若是无法协议分割,则法院会依照照顾孩子、女方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具体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工伤交通事故误工费双重赔偿怎么认定?
  一、工伤交通事故误工费双重赔偿怎么认定?认定的标准是,误工费的赔偿的最高限额就是工伤保险规定的水平,所以双重赔偿一般只存在于,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方赔偿未达到标准水平时,此时,才由单位进行补充赔偿。因为在上下班途中,因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在赔偿的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相竞合。二、工伤交通事故误工费的赔偿责任怎么竞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
·农民工欠薪能由工程所在地管辖吗?
  农民工欠薪能由工程所在地管辖吗?一、农民工欠薪能由工程所在地管辖吗?可以去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法院应该是区或者县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履行
·离婚时部分财产归子女是否合法?
  一、离婚时部分财产归子女是否合法?离婚时部分财产归子女是合法的,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离婚不参与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离婚时双方自愿将共同财产协议归子女所有,这是法律所允许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法律并未禁止未成年人享有财产权利。当然,未成年人的财产由其监护人管理,而监护人不能随意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又根据《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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