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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Q某某的人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依法进行了阅卷,并仔细询问了被告人,辩护人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持异议,现仅就被告人量刑部分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Q某某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讯问笔录,被告人是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其了解其在xx做销售总监的情况下,且是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的情况下,就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Q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Q某某的讯问笔录和审计报告,被告人所任职的常州xx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x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非法吸收的存款也均未经其手,而是直接汇到了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账上。因此,被告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中,只起到了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Q某某属于初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本次犯罪之前,被告人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或行政处罚,属于初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Q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五、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脏退赔,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Q某某的讯问笔录、q某某、w某某和d某某的询问笔录,在案发期间,被告人已经通过卖掉自己的房子并通过d某某的账户分别退赔了q某某30万元、w某某8万元,Q某某和d某某退赃时系夫妻关系,被告人采取措施减少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本案中,被告人的公司职务是销售总监,仅仅负责公司业务部的运作、管理,公司业务部的运作和管理只是公司管理的一小部分,贾银娟才是负责公司大小事务的管理者,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再有社会危害性。
此外,根据本案同一案件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对直接参与非法集资的业务总监均适用了缓刑。
综上,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表现,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退赔,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有社会危险性,可以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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