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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承担货损赔偿责任的证明标准 鲁法案例【2024】391某海产公司诉某海运集团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承运人承担货损赔偿责任的证明标准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某海产公司要求承运人赔偿货物损害的损失,不仅应当举证证明承运人交付的货物发生了损害事实,还须证明该损害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如果举证不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基本案情某海产公司诉称:2020年3月9日,某海运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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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助人致人损害,被帮者应承担一定补偿责任 案情原告李某某在某市场从事保安工作。孙某某系被告某商贸公司员工。2023年4月,孙某某驾驶大江牌三轮车前往某市场超市送货,车辆行驶至某市场南门门口时,因停电道闸门无法升起及路线不熟等原因,孙某某请李某某驾驶车辆从另一进口开进市场,行驶过程中,不慎撞到行人王某某,致王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某与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某一次性赔偿王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0000元,原告依约向王某某支付30000元。后李某某向被告某商贸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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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的可以给予适当家务劳动补偿 案情杨某(男)和薛某(女)于1999年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婚后二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缺乏沟通。杨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薛某亦表示同意,但称杨某常年在外,自己没有工作,一直在家打理家务及照顾儿女,故要求杨某给付经济补偿金。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婚后未能共同经营好婚姻及家庭,双方均同意离婚,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予准许。关于经济补偿金,律师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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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购物起纠纷,哪家法院可立案? 网络购物逐渐兴起微信作为一款社交软件也逐渐成为网购的延伸如果在微信购物中发生争议应该如何选择管辖法院哪些法院有管辖权收货地法院是否可以立案案情简述小丹和小南在两个不同的城市生活,小丹居住在A地,小南居住在B地,双方在微信上加为好友。小丹得知小南有一批温度检测仪正在出售,遂通过微信向小南购买,双方在微信中对温度检测仪的数量、价格进行了协商,并约定货物发送到C地。后来,因小南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小丹在A地其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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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还款责任如何承担? 实际借款人涉嫌贷款诈骗罪,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之效力如何认定?还款责任如何承担?律师答疑意见:一是关于借款人的确定问题。实际借款人委托名义借款人借款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第九百二十六条有关间接代理的规定来确定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即视出借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是否知情作不同处理: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借款合同直接约束实际借款人与出借人,因此应当认定实际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