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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安兴街行政诉讼律师
杨晗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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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学士
陈文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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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执业10年
王庆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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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44岁
顾小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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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58岁
姜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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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
杨晗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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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学士南京
姜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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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南京
卢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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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南京
顾小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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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58岁南京
王庆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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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44岁南京
章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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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师执业11年37岁南京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郭静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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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
史微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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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师执业8年38岁南京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江宁区安兴街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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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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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律常识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不能乱用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在司法实务中经常被援用,且有滥用倾向。原因是对该原则的认识产生偏差。因此,有必要对该原则的含义及其有限性问题进行探究,以便于准确掌握和适用该原则。所谓“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存在疑问,应当不予认定。该原则是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扩展,是把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机理运用到所有犯罪以及量刑事实的认定领域。包括重罪事实存疑,则对重罪事实不予认定;多起犯罪中部分犯罪事实存疑,则对该部分事实不予认定;
·网络打赏行为的效力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于网络打赏的性质,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打赏款项处理,均未予明确,实践中亦存有争议。一般意见认为,网络打赏属于网络服务合同,而非赠与行为。首先,从交易模式来看,用户(消
·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关系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直播平台拖欠网络主播费用、网络主播跳槽、网络主播违反直播平台约定等三类纠纷,关键是要厘清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间的法律关系。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区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建立合伙关系。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为营利目的直接建立合作,约定收益分成,双方并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意,直播事务由双方共同执行,网络主播也不受网络直播平台(公司)规章管理制度的约束,双方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属于典型的营利性合伙关系。第二种,网络
·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公会)关系
  经纪公司(公会)类似于影视娱乐行业的公会,其与网络主播间的法律关系的界定,可以参照影视经纪公司与演艺人员的关系处理,但对两者之间关系的属性仍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经纪公司根据网络主播的授权,作为演艺事业活动的独家经理人、代理推进网络主播的演艺事业,并收取佣金,属于《民法典》第919条规定的委托合同。根据第933条的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再区分有偿或无偿,确定解除方的赔偿范围。另一种常见意见认为,经纪公司与网络主
·网约车司机造成乘客(消费者)损害的责任认定
  网约车司机行为主要是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消费者)损害后,如果受害人是乘客,则乘客既可以根据网约车合同要求承运人承担合同责任,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要求侵权人赔偿其损失,此时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但对于网约车驾驶员自身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网约车平台承担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网约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乘客损害,平台未尽到相关义务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理由在于,《网约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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