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加工合同案件代理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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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被告a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被告,并查阅了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并不欠原告船舶建造款。 1、根据原告提供的《船舶建造加工合同》第四条约定:合同价格:本船为来料加工船,加工费以双方确认的型钢、钢材、管材、钢质门窗的实际吨位以每吨1800元收取加工费.。此外,根据《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可以看出:生松工958轮净吨位1676吨、生松工10轮净吨位726吨.。由以上可以算出生松工958轮加工费为3016800元、生松工10轮加工费为1306800元,两艘船加工费总合计为4323600元.。根据被告a某某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共汇款给原告10750000元。 2、船舶只制造一次,加工费也只能支付一次.。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只委托原告加工了生松工10轮、生松工958轮,且船舶已交付被告,被告也已支付了所有的船舶加工费,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还委托原告加工了两艘船之外其他船舶,原告抗辩被告只支付了2019年3月24日前的船舶加工费,抗辩不能成立。 综上,被告已结清了原告的船舶加工费用,原告再主张船舶加工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代理人: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咨询律师:13305191148(高律师) 18013892489(顾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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