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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十二圩街道刑事辩护律师
章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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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师执业11年
史微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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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
夏骏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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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
徐志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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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双学士执业24年
顾小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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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58岁
陈德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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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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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树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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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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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7年扬州
姜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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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53岁扬州
曹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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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万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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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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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十二圩街道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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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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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法律常识
·罪犯可以会见那些亲属?
  根据《监狱法》第40条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宽管级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罪犯,监狱可以照顾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需要会见的罪犯,在每月发信时提出会见的要求,中队干警随信寄发《会见通知书》,会见对象按照规定的日期前来监狱会见。罪犯会见的对象原则上指罪犯的近亲属和监护人。近亲属是指配偶、子女、孙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
·鉴定结论如何公平公正?
  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重要依据,鉴定中,专家们应该充分考虑医患双方的具体情况,坚持公正、公平做好鉴定工作,才能真正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  首先,必须透彻理解《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精神,以此指导鉴定工作的全过程。  其次,公开鉴定工作,尤其对媒体公开。对争议较大的事件鉴定时,多半请媒体旁听,引导传媒做客观的报道,不仅把鉴定置于舆论监督之下,还可以增强社会对鉴定工作的理解,减少偏见,有利于缓和鉴定办与医患双方的矛盾以及医患之间的矛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的例外规定
  “但书”指法律条文中“但是”或“但”以下的一段文字,是对上文的例外或附加某种条件的规定。  怎样理解“但书”?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第十一条对患者知情权的规定为例,条文中“但书”之前的内容是“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是以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设定义务的方式确定患者应享有的知情权,而在其后的“但书”中,又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
·没有结论的鉴定是证据吗?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遵循“客观、科学、准确”的原则,尽量收集详尽的鉴定所需要的材料,然后完成鉴定工作。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工作中,常常遇到收集鉴定材料不全的情况,如有的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医疗事故现场资料自然灭失;目击证人无法寻找;医患双方因客观原因无法核实关键材料等,都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难以进行或作出明确的结论。  通常情况下,鉴定材料不全是
·如何确定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
  “责任程度”即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比重,也是医疗过失行为与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它是条例中确定医疗事故赔偿金额应考虑的三个因素之一。  医疗活动是一种非常复杂的过程,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既有一因一果的简单情形,也有一因多果、多因一果,甚至多因多果的复杂情形。国际卫生组织曾将造成患者死亡的原因分为直接死因、根本死因、辅助死因与诱因四种,这也表明了患者的死亡并非全部是由于医疗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的。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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