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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法院汇总一览表
常州共计有23个法院,汇总如下:·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永宁北路6号 电话:0519-85332228 执行局地址:常州市天宁区红梅街道通锦路2号 电话:0519-85579357 ·溧阳市人民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溧阳市罗湾路388号 诉讼服务中心:0519-87032161 执行指挥中心:0519-87116110 举报投诉电话:0519-87035544、0519-87116622 监督电话:0519-85576123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地址:常州市金坛区华城路118号 立案电话:0519-82399688 执行电话:0519-82399711 监察举报:0519-82399818 传真:0519-82399668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竹林北路208号 联系电话:0519-12368 传真:0519-85359615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详细地址:常州市钟楼区开发区银杏路 电话:0519- 83907201、83907073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常州高新区(新北区)人民法院,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28号 电话: 0519-85193130、81597157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详细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安路12号 电话:0519-86307970 ·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 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 详细地址:溧阳市南渡镇五星大道88号(南渡镇行政审批局斜对面) 电话: 0519-87031751,87620710 ·溧阳市人民法院埭头法庭 溧阳市人民法院埭头法庭 详细地址:埭头镇尚购购物广场对面 电话:0519-87032161 ·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法庭 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法庭 详细地址: 苏省常州市溧阳市环湖东路北米 电话:0519-87032161 ·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法庭 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法庭 详细地址:溧阳市西新街 电话:0519-87032161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朱林法庭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朱林法庭 详细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晨风路与延西线西北角 电话: 0519-82625009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水北法庭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水北法庭 详细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尧塘镇水西线 电话: 0519-82551314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薛埠法庭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薛埠法庭 详细地址: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集镇 电话:0519-82399688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法院孟河法庭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法院孟河法庭 详细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小河路1号 电话: 0519-83510710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横林法庭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横林法庭 详细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 电话:0519-88781023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前黄法庭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前黄法庭 详细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常武南路 电话:0519-86307970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邹区法庭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邹区法庭 详细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常金西路 电话:0519-86307970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横山桥法庭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横山桥法庭 详细地址:常州市武进区五一新苑附近 电话:0519-69803056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兰陵人民法庭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兰陵人民法庭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兰陵街道新艺路1号 联系电话:12368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 常州市武进区中吴大道85号 诉讼服务中心电话:0519-69801572 执行立案:0519-69803016 投诉电话:0519-69801526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嘉泽法庭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嘉泽法庭 地址 : 常州市武进区嘉成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西北角 联系电话:12368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高新区法庭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高新区法庭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龙颜路196号 联系电话:12368 相关知识: 审查起诉必要条件是什么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侦查机关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做出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决定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事实清楚;(2)证据确实、充分;(3)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4)法律手续完备;(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什么是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在侦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的审批条件1、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申请对象:从事食品及其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3、主办科室:市卫生局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科。4、审批条件:①新建、扩(改)建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选址、设计和布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并经市卫生局审查、验收认可;②有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③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经过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④建立食品卫生质量检验机构,配备检验人员,产品做到检验合格出厂;⑤定型包装食品的包装标识(标签). 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一要在高科技局部领域抢占专利权制高点。中国在高科技的整体水平和绝对水平上,与世界工业强国还有一定差距,但在某些局部领域也有自己的优势,处于世界前沿,其中许多极有价值的发明创造应予以高度重视和保护。二要在民族优势产业领域取得绝对控制权。中国在一些传统民族产业领域占绝对优势,然而,他们一味固守传统,不重视传统产业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保护,这种绝对优势也会逐渐丧失掉。突出的例子有中药产业稀土产业基因产业等。三要加强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与创新成果的专利保护。企业技术引进后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是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关. ·装饰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装饰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内容有哪些装饰公司合同管理制度一、公司的合同包括:1、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装饰、施工工程合同。2、公司与材料供应商、物品供应商、印刷制作商、广告推广商签订的合作、合伙合同。3、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二、合同的起草1、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起草,凡有国家印制的专业规范合同,应优先采用。2、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意思表达清楚,不模棱两可,令人产生. 哪些必须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有些房没有土地使用证能过户吗? 有些房没有土地使用证能过户吗?一般情况下购买的房屋是有两证,房产证和土地证。这样两证齐全的情况下出售或者转让房产不会承担风险。但是现在很多情况下房屋没有土地证就出售,里面有违规问题。那么,有些房没有土地使用证能过户吗?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为您解答疑惑。一、有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证能过户吗有房产证就可以过户的,至于没有土地证,可以补办,国土证过户很便宜的,主要看土地的性质(划拨地. 盗窃罪和抢劫罪都是生活中常见的两种财产类型犯罪,它们二者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如: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二者在犯罪构成要件、量刑情节、特别是判罚上还是有很大区别的。而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抢劫罪是由盗窃罪转化而来的,那么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要件是什么,在下文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而相关介绍,请您往下阅读。一、什么是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 其他侵权赔偿原则是什么?1、全部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对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①侵害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造成损害的,既要赔偿现实财产本身的损失,也要赔偿可得利益损失。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③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2、限定赔偿原则。主. 我国有哪些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一、我国有哪些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1、《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六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3、《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撤销条件有哪些?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撤销其实也就是撤销具体的行政行为,此时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1、行政行为违法;2、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一般情况下,一经撤销,自始无效;特殊情况下,自撤销或确认违法之日起失效。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条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明显不适当。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效时间是多久?我国行政处罚法并未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效时间,但相关履行处罚决定和未按决定履行处罚义务应招致何种法律后果的条文均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是自送达给当事人之日起生效,除了处罚决定书上明确了某具体时间履行外,一般均应当立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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