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法律知识

最高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


律师普法 www.csj64.com

最高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现在一共有四个司法解释,分别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下文中会给出第四个解释: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综上所述,关于最高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我们要注意,它主要是包括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另外,我们在进行处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另外,我们在处理纠纷的时候,不要冲动,要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解决。

...

·实际上,法律关于劳动试用期的规定
      实际上,法律关于劳动试用期的规定,即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单位的用人风险,又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那么,一般情况下,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究竟是多少呢,而若员工想在试用期离职又该怎么做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在试用期的工资是多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


·劳动合同无效要支付工资么?
      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肯定就不能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因此有的劳动者就担心,劳动合同无效后,用人单位就不会再支付自己工资了。那么从法律规定来看,劳动合同无效要支付工资么?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劳动合同无效要支付工资么?如果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怎么写?
      在我们进行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进行解除,而且,在解除之后,一般单位会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的。那么,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怎么写呢?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一、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怎么写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兹有______......


·建筑工程资金风险管理应对措施
      建筑工程资金风险管理应对措施任何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都离不开资金的运作,资金是否充足资金流动性是都充足是企业能否在规定工期内完成项目的必要保证,因此对于建筑工程资金风险控制需要成立专门的团队进行资金的管理。我们收集了建筑工程资金风险管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对建筑施......


·一个员工的稳定性是一个单位录用考量的重要因素,有些单位为了能
      一个员工的稳定性是一个单位录用考量的重要因素,有些单位为了能够留住优秀的员工,通常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但是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到底单位可以约定服务期吗?接下来,就让我们来为你解答这个问题吧。一、单位可以约定服务期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


·湛江市的抢夺罪量刑标准
      抢夺作为我国常见的犯罪行为之一,侵犯的是公民的财产权,司法实务中往往会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但此时需要注意一点,就是在我国不同的地区关于抢夺罪的量刑是不同的,接下来,我们为您带来湛江市抢夺罪量刑标准的内容,供你参考。......


·医疗过错官司赔偿怎么算?
      医疗过错官司赔偿怎么算?一、赔偿标准医疗过错赔偿标准规定:如果医疗行为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过错鉴定,结论存在医疗过错的,则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之规定,赔偿标准如下:(一)医疗费:根......


·国家赔偿谁可以申请?
      国家侵权损害赔偿就是我们常说的国家赔偿,顾名思义就是国家对受害人进行的赔偿,一般是由于国家相关的部门和人员,在行使其职权时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犯和伤害,受害人就可以依法向国家申请赔偿。至于国家赔偿谁可以申请?我们来看看国家相关法律关于国家......


·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区别有哪些
      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区别有哪些?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他们的本质上都是属于一个归责原则,他们虽然同属于归责原则,但是他们在一些地方是不同的,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两种归责原则的区分也是很模糊的,那么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区别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为你......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的管辖范围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凤凰西街150号附近(与海事.合署办公,道路上有指示牌)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南京设立首家环境资源法庭,对江苏全省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与此同时,江苏省.决定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长江流域(南、北片)、......


·盐城市债权债务律师,处理民间借贷、工程款、经济合同纠纷等
      盐城债权债务律师代理债权债务方面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债权债务纠纷、风险防范等法律服务,为当事人追索合法权益、避免各种经济损失。盐城债权债务律师提供: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欠款纠纷、经济合同纠纷、房产物业纠纷、交通工伤事故赔偿、刑事......



·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
    南京离婚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领域,熟悉各类离婚案件处理,对离婚财产调查和分割、一方转移隐匿财产伪造债务的处理、子女抚养权抚养费争议、婚外情及家庭暴力取证与赔偿、遗产继承等经验。南京离婚律师擅长处理诉讼离婚、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


·南京经济合同律师
    南京经济合同律师办理经济合同类案件,包括合同诈骗、合同纠纷仲裁、经济合同纠纷、买卖合同、商业合作、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等。南京经济合同律师熟悉经济合同纠纷、公司股权及公司收并购实务、企业法律顾问、大宗不动产交易、建筑工程款......



·薪酬福利政策变化后都有哪些内容
      公司高层关心的是公司发展的前景,而员工们最为关心的当属其薪酬待遇。所以为了公司能快速有力的发展,公司高层就必须对公司的薪酬福利管理政策有所调整,制定出最贴合公司实际情况的薪酬福利政策。那么薪酬福利政策变化后都有哪些内容呢??下面就由我们为您......


·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应注意哪些问题
      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应注意哪些问题一、投标保证金应该由谁收取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人......


·先交物业费才能入住吗
      在购买商品房之后,会有一个交房的过程,而这时一般就是由购房者与小区物管公司之间进行交接。这时,一般情况下都是要求购房者先交物业费,之后才能入住。那么从法律角度分析,究竟是不是要先交物业费,之后才能入住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有问题要咨询?最高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

<{{title}}>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这样算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吗?
·你好,我昨天在文昌贷网上贷了10000,钱放到网站上后要了我600的包装费,才发给我提现码,可填写
·商住两用房可否落户口?,温我馨提示:请详细描述问题
·请问涉黑案件被判13年能减多少年的刑。
·在职期间查出恶性肿瘤死亡,公司应该付哪些赔
·请问这定啥罪,他人伙同我朋友开车从行驶的车上偷物品请问这定啥罪他们应该是团伙犯罪
·房屋有裂缝,物业让写房屋修补申请san
·我这边有一个人被抵当地的公安局抓起来,想找个律师
·这个样的事故能能判多少钱
·亲生孩子问题
·离婚分财产,可以就近委托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推荐律师


上海 唐敏峰律师
执行主任 执业14年
18501560386

江苏 周宏祥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4年
18651990859

广东 陈芝廉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9年
18620487148

江苏 徐志勇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广东 魏向阳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3147094815

浙江 李力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2年
18667830319

·这样算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吗?
·你好,我昨天在文昌贷网上贷了10000,钱放到网站上后要了我600的包装费,才发给我提现码,可填写
·商住两用房可否落户口?,温我馨提示:请详细描述问题
·请问涉黑案件被判13年能减多少年的刑。
·在职期间查出恶性肿瘤死亡,公司应该付哪些赔
·请问这定啥罪,他人伙同我朋友开车从行驶的车上偷物品请问这定啥罪他们应该是团伙犯罪
·房屋有裂缝,物业让写房屋修补申请san
·我这边有一个人被抵当地的公安局抓起来,想找个律师
·这个样的事故能能判多少钱
·亲生孩子问题
·离婚分财产,可以就近委托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热门城市

·十堰律师
·
四平律师
·
渝北区律师
·
阜新律师
·
凉山律师
·
保山律师
·
岳阳律师
·
武汉律师
·
石家庄律师
·
安顺律师
·
南宁律师
·
广元律师
·
怀柔区律师
·
武清区律师
·
钦州律师
·
晋中律师

长三角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csj64.com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