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法律知识

辽宁省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普法 www.csj64.com

辽宁省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辽宁省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含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的被拆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机的国有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的管理人和具有合法使用权的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按计划实施。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城乡建设、土地规划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有利于城市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

第六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七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建设动迁安置管理机构负责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公字、城管、土地规划、房产、工商、金融、邮电、电业、自来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向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

(二)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包括拆迁范围和户数、拆迁期限、实施步骤、补偿方式攻测算方案以及安置住房的来源、区位、户数等);

(三)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和规划建设平面图;

(五)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批准文件或中标通知书;

(六)指定商业银行出具的房屋拆迁补偿金存款证明;

(七)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出具的房屋灭迹和产权注销手续。

经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条 房屋拆迁补偿金由拆迁人按拆迁面积每平方米800无存入指定银行专户,未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抽逃。

第十一条 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当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停水、停电、停煤气、停电话的日期等以房屋拆迁通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实行封区,停止办理下列手续:

(一)房屋买卖、交换、出租、抵押、典当、赠予、分割、析产、调换、新建房审批;

(二)核发营业执照;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及用地审批。

(四)企业转制、出售、租赁、承包、兼并等。

停止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为12个月。如需要延长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期满前20日报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并于期满前10日通知有关部门,延长期限不得超时6个月。

第十二条 应合理确定拆迁期限,一般拆迁量在200户以内(含200户)的为30日,200户以上的为45日。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对被拆迁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

第十三条 拆迁房产部门管理的房屋,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产权调换、交纳租金协议。

第十四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拆迁范围或延长拆迁期限的,必须报请原批准机关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拆迁人超过6个月仍不拆迁的,由发证机关收回《房屋拆迁许可证》。因此给被拆迁人造成的损失由拆迁人承担。拆迁人拒绝承担责任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过指定银行从拆迁补偿金中划出,对被拆迁人给予赔偿。

第十六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并持有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委托拆迁人应对拟拆迁项目进行前期调查摸底,提出测算报告;组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动员搬迁及信访接待;组织验收房屋回收房照和土地使用证;拟订回迁安置方案;审定回迁房户型图纸,排列回迁选房顺序。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的内容包括:

(一)产权归属;

(二)补偿形式和金额;

(三)安置地点和户开支面积;

(四)货币安置价格;

(五)拆迁过渡方式和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当事人认为需订立的其他条款。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统一文本,并经房屋拆和过主管部门签证。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有争议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提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裁决;如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主管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拆讼。其间,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本办法给予补偿和安置,不停止拆迁的进行。

第十九条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被委托拆迁人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条 拆迁期满后,被拆迁人拒绝搬迁或者违章建筑房屋拒绝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做出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必须先建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后建其他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住宅房屋必须符合安置户型标准。房屋朝向、楼层、户数提留按规划设计面积与回迁安置面积之比进行。回迁安置房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设计标准和质量标准。

拆迁人安置被拆迁人的住宅建筑施工图和回迁安置方案,必须在施工前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经批准,被拆迁人选房定位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搬迁时,须保持原房的完整,不得损坏房屋设施,造成损失的应当相应承担赔偿责任。拆迁的旧料归拆迁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实行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拆迁人及被委托拆迁人应按规定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移送拆迁档案资料。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算。

第二十六条 拆除公有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不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在安置标准以内部分,按照新建房屋的建筑造价收取扩建费,由被拆迁人承担,超出安置标准以外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的商品房指导价格结算。

第二十七条 拆除私有住宅,产权人要求保留产权,实行产权调换的,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不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在安置标准以内部分,按照新建房屋拆建筑造价收取扩建费;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超出安置标准以外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的商品房指导价格结算。

第二十八条 拆除公益事业房屋及其附属物,应按照原房性质、结构、规模予以重建,重建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能重建的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定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拆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可依照本办法第 三十条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由拆迁人予以补偿。

第三十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纠纷。在拆迁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的合理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组织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纠纷当事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拆迁。

第三十一条 拆迁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所有或者农民自有的有照住宅房屋,产权人要求保留产权可进行产权调换;不要求保留产权的按重置价格补偿。拆迁城市户和农户混居区的农户,参照城市房屋拆迁标准安置补偿。

果树补偿标准为5.00元/年轮;房屋附属物按重置价格进行核算;蔬菜大棚按重置价格进行补偿。拆除集体所有土地上非农业户的房屋,其地上附着物、农作物及经济作物等不予补偿。

农户个人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拆迁人一次性发给从业人员每人补助费600元,从业人员自行领取。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给予安置。安置形式为原地回迁安置、易地回迁安置及货币安置。

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人的新房安置地点,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新建工程性质确定。新建工程为住宅或者兼有住宅的,原则上就地就近安置或者货币安置;新建工程为非住宅的,对被拆迁人易地回迁安置或者货币安置。

第三十四条 违章建筑不予安置。确有长住户口2年以上,独立房屋长期居住,由有关单位证明为无房户的,可以为其进行代建住房,代建标准为一室搂房,不低于40建筑平方米。代建费全部由被拆迁人承担,代建费标准按主体造价收取。不允许并户代建和更名上楼。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户口和新建的违章建筑一律不予代建。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义后,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回迁房源总户数。

第三十六条 拆迁结束后,根据拆迁人提供经过审批的安置方案,于施工前将拆迁顺序及安置房源公开,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房定位,新楼竣工后按此办理进户手续,扩建费一次交齐。

第三十七条 拆迁有照(证)住宅房屋,按照原面积和居住间数进行安置。安置标准为:

原面积14至22平方米(含22平方米,下同)房屋一间,安置40建筑平方米以内一室楼房;

原面积23至28平方米,房屋一间半,安置53建筑平方米以内1.5室楼房;

原面积29至34平方米,房屋2间,安置58建筑平方米以内2室楼房;

原面积35至40平方米,房屋2.5间,安置70建筑平方米以内2.5室楼房;

原面积41至46平方米,房屋3间,安置80建筑平方米以内3室楼房。

原面积和居住间数其中一项高于标准,按上限上靠进行安置。原面积超出最高标准的,参照上述标准处理。原房每间最少不得低于14平方米。

第三十八条 回迁房屋在实行综合平均价的基础上,确定各层价格,差价互补。楼层价格在回迁安置方案中确定。拆迁人未按回迁标准设计,超出标准部分和因规划设计的原因超出5平方米以内,按标准内价格收费。产权人非系亲属不允许并户上楼。

第三十九条 拆迁经营性房屋,按照原房屋的建筑规模和使用功能进行安置。安置建筑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原房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最高不得超过800元。由于设计原因,安置建筑面积超过原面积30平方米以内部分,承担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的商品房指导价。超过30平方米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住宅房屋改变使用性质,作经营性房屋使用,按住宅房屋安置;要求安置网点,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第四十条 楼房拆迁实行货币安置和易地回迁安置。原地建住宅的原地回迁安置。楼房拆迁实行过渡拆迁,具体办法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拆迁住宅的补助费标准为:

(一)由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以房照(证)为准。一次性安置定居的,每平方米给付5元;临时过渡搬迁的,每平方米给付10元。

(二)在规定的回迁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安置住处的,拆迁人原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元,最低不少于60元发给租房补助费。

(三)电增容费、原有煤气、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因拆迁引起或增加的费用,由拆迁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付被拆迁人。

第四十二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回迁时间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回迁安置期限从公布拆迁之日起计算。规划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为1年零6个月;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为2年,高层建筑或10万平方米以上,不得超过2年零6个月。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延长回迁时间的,应当参照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标准增发租房补助费。延长半年以内的增加50%;延长半年以上至1年的增加100%;延长1年以上的增加200%。

第四十三条 拆迁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拆迁前正常生产经营的,在规定的回迁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解决或者由主管部门协助解决临时生产经营用房,继续维持生产经营的,拆迁人应当以上年市月社会平均工资为标准,按照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参加劳动保险1年以上的职工人数(含离退休职工,下同),一次性付给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不能解决临时生产经营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以上年市月社会平均工资额为标准,按月发给参加劳动保险1年以上的职工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回迁。

拆除用于办公的房屋,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付给每平方米1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除个体工商业户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一次性安置的,每平方米付给10无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搬迁的,每平方米付给20元搬迁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 货币安置是指拆迁人以人民币为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被拆迁房屋安置款,被拆迁人领取安置款后,自行购房安置。安置标准按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具有房照的私有房,非住宅性房屋可实行货币形式安置。

(一)拆除私有住房货币安置标准:

货币安置金额=被拆除有照房屋面积×商品房平均价格×70%+(户型面积-原面积)×主体造价×15%。

1、产权人(具备市房房照的房屋)货币安置额=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当地同类非住宅商品房平均价格×80%-被拆迁人承担重置价格的结构差价。

2、被迁企业货币安置额=拆除有照房屋建筑面积×当地同类住宅商品房平均价格×50%+3个月×上年市月社会平均工资额×参加劳动保险一年以上的职工人数+货物运输、设备拆装费用+原配套设施成新费用。

(三)有照(证)住宅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货币安置。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平均价格,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比照原地普通商品房价格确定,并出据书面材料作为货币安置的依据。

第五章 法委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拆迁人挪用、抽逃拆迁补偿金的,2年内不予批准房屋拆迁申请。

第四十七条 安置被拆迁人的住宅建筑施工图和回迁安置方案未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施工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取消其开发资格。

第四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照《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和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拆迁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对拆迁人按照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至20元罚款。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按照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至40元罚款。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标准的,对拆迁人处以提高或降低额1至2倍的罚款。

(四)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安置面积的,对拆迁人处以扩大或者缩小安置面积基本造价1至2倍的罚款。

以上是我们对于辽宁省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一些概括总结。随着现在征地拆迁现象的越来越普遍,各个地方为了更好的顺利进行拆迁工作,为了更加合理的给拆迁户经济补偿,所以都制定了相关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在拆迁时一定要按照规定依法进行。...

·同性恋可以在内地结婚吗?有哪些规定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目前,我国的《民法典》规定,符合规定的男女双方可以登记,发给结婚证。那么,在中国,同性恋可以在内地结婚吗?这是一个比较受关注的话题。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解答这方面的内容。一、同性恋可以在内地结婚吗《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流程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流程是什么一、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就是依据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


·贵阳土地使用证办理需要什么手续?
      贵阳土地使用证办理需要什么手续?在生活中,您购买房子之后都会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是证明房屋归自己所有权的证明,您没有办理过的对此都不是太了解也不知道应携带什么材料。每个地方跟每个地方的办理又有所差别,下面小为您详细介绍一下贵阳土地使用证办理需要什么手续。一、贵阳土地使用证办理需要什么手续?......


·住宅土地使用权50年是什么意思
      住宅土地使用权50年是什么意思现代社会中城市化的进程越来越快,购买住宅也成为必须,在这个过程中就会考虑到产权的问题。产权是有期限的规定,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住宅用地一般是70年,但是在实际应用中根据各个地方的不同可以有50年,40年等,而且不同用途的建筑产权一般不同。下面为您简介住宅土地使用权50年相关信息。一......


·农村土地承包转包流程是怎样的?
      农村土地承包转包流程是怎样的?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程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程序分三种(一)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经营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流转双方洽谈磋商,认定流转方式、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2、流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由流转双方本人签章。3、流转合同签订......


·最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年最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土地共有三类:  一类区片范围:黄山镇,平均补偿标准:49381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龙蟠乡、巨甸镇、九河乡、太安乡、石鼓镇、黎明乡、白沙镇、拉市镇,平均补偿标准:26488元/亩......


·医疗纠纷案件受害人病历的处理方法
      1、医师伪造篡改病历的可能性有多大?  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大多产生了病历真实性的争议。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实施以来,医院面对“举证责任倒置”带来的困难,以及此后赔偿数额提高相关司法解释带来的被动,广泛出现了在病历上作文章的现象......


·再审期限多长?
      再审期限为六个月。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以下五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六个月内提出,不以判决、裁定发出六个月为限。A、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B、第三项:原判决......


·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
      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并不少见,那么在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违约金吗?答案是肯定的。只是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以及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标准是怎么样的,可能很多人并不清楚。想要弄懂以上问题的朋友,不妨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劳动合同约定......



·库尔勒律师成功办理人身保险合同索赔案
      人身保险合同索赔成功案例    原告:投保人、被保险人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第三被......


·徐州刑事辩护律师李修文为你提供法律帮助——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受被告人梅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和江苏天地明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该起案件中被告梅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们会见了被告梅某某,对案件经过又进行......



·苏州律师提醒:讨债公司必须合法运营!
    苏州律师提醒,目前市面上的一些所谓“职业讨债人”、“苏州讨债公司”均是违法存在的,合法讨债应该求助于专业讨债律师。市民如果发生类似经济纠纷,一定要走法律途径,绝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寻求“黑社会”的帮助而采取不正当手段讨要债务,否则很容易让不......


·南京律师专业咨询网
    南京律师专业解答婚姻家庭、房产建筑、公司、专利商标、刑事辩护、劳动合同及交通事故领域的法律业务。担任公司及个人常年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提供低成本高效率法律咨询、诉讼与非诉案件代理服务。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法规、法律知识查询。有法律难......



·广州地区轻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都有哪些内容?
      在交通事故中,有些是比较轻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这时需要保险公司出具损害赔偿协议书。每个地方对协议书内容规定不同,那么广州地区轻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都有哪些内容?下面我们随着我们给出的范本来做一个了解。广州地区轻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必须遵守哪些程序?是否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
      拘留作为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紧急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临时强制措施,在适用时必须遵守下列法律程序:1.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拘留证是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的凭证。拘留证应当写明被拘留人的姓名、案由......


·客运合同违约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客运合同违约赔偿范围是怎样的一、客运合同违约赔偿范围可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交通部门或法院来确定赔偿,或者是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乘客客运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单《民法典》对于因违约造......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有问题要咨询?辽宁省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title}}>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段律师您好! 我是武警部队退役的老兵,在部队服役12年于2
·人没死户口注消了怎么办,人没死户口注消了怎么办
·太仓有个工厂2019年欠我螺丝货款5000多,今年六月份说他
·以前没有报过生育险,这是第三胎,可以享受生育保险
·成骨不全症 脆骨病算几级残疾
·我想要变更抚养权的问题,我们有三个儿女,大女儿已经十八,最小
·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因病住
·冻结对方资产时候要拿原告方定额资产抵押么?
·只有直行绿箭头,左转没有显示左转了算违章吗? 以前没有红绿灯的路口,第一天设置红
·交通事故,本人驾驶两轮摩托车正常行使
·之前委托律师打官司 现在想更换律师 已经签署了委托协议 现在想更换律师 会不会产生其他方面的纠纷?
·如果被帮工人不理采偿还条?该如?


推荐律师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广东 张逸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福建 陈建青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18567906376

安徽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学士 
18056899334

江苏 朱效武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8年
18501560386

安徽 史微微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55028395

·段律师您好! 我是武警部队退役的老兵,在部队服役12年于2
·人没死户口注消了怎么办,人没死户口注消了怎么办
·太仓有个工厂2019年欠我螺丝货款5000多,今年六月份说他
·以前没有报过生育险,这是第三胎,可以享受生育保险
·成骨不全症 脆骨病算几级残疾
·我想要变更抚养权的问题,我们有三个儿女,大女儿已经十八,最小
·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因病住
·冻结对方资产时候要拿原告方定额资产抵押么?
·只有直行绿箭头,左转没有显示左转了算违章吗? 以前没有红绿灯的路口,第一天设置红
·交通事故,本人驾驶两轮摩托车正常行使
·之前委托律师打官司 现在想更换律师 已经签署了委托协议 现在想更换律师 会不会产生其他方面的纠纷?
·如果被帮工人不理采偿还条?该如?

热门城市

·阿里律师
·
吉林律师
·
海北律师
·
仙桃律师
·
巫溪县律师
·
香港律师
·
济宁律师
·
东方律师
·
烟台律师
·
澄迈律师
·
福建律师
·
新余律师
·
垫江县律师
·
衡阳律师
·
湘潭律师
·
昆玉律师

长三角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csj64.com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