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作为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紧急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临时强制措施,在适用时必须遵守下列法律程序: 1.公安机关在
执行拘留时,必须向被
拘留人出示
拘留证。
拘留证是公安机关
执行拘留的凭证。
拘留证应当写明被
拘留人的姓名、案由等,并盖有
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印章。对抗拒
拘留的人,
执行拘留的人员可以采取适当的强制方法,必要时可使用戒具。
2. 公安机关
拘留人以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把
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一般在下列 情况下,可以作为“有碍侦查”的情形,不必在24小时内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l)被
拘留的人属于犯罪集团案犯,或者与犯罪集团、团伙有 牵连,由于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归案,其被
拘留的消息传出去,可能会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杀、毁灭或伪造证据等情况发生,妨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被
拘留人的家属或单位的人与其犯罪有牵连,通知后可能引起转移、隐匿、销毁罪证。实践中,也常常会有一些无法通知的情形,如被
拘留人家属或者所在单 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在边远地区,交通不便,24小时以内难以通知到,也有的被
拘留人无家属、无所在单位等。
3.公安机关对于被
拘留的人,应当在
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
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
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另 外,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如果在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需要
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
拘留决 定,但仍由公安机关
执行。人民检察院应当在
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
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
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 的,可以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