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的内容
有问题要咨询?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的内容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劳务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以及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以及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合同是指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由劳务作业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劳务作业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作业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劳务分包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劳务分包合同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职能,制定企业信用标准,归集企业信用信息,促进信用产品的使用。 第二章 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劳务作业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以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承包人不得将所承接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人。 第六条 劳务作业招标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作业直接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前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发包人、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七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订立。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印章。 第八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人、承包人的单位全称; (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及内容、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三)合同工期以及调整的要求;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人工费、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的方式、时限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 (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标准、调整依据及程序; (六)劳务作业内容变更、洽商的形式和要求; (七)施工现场及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八)临时性用工、停工、窝工的确认方式及补偿,根据双方施工现场管理约定进行罚款的标准和确认程序,材料保管责任; (九)劳务作业验收的条件及程序;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二)发包人、承包人联系方式,以及发包人的项目经理,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信息; (十三)其他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 第九条 本市推行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 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分包企业采购。 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得包括维修保证金的内容。 第十一条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计算方式时,可以选择固定合同价款、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工种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四种方式选择其一计算。 发包人、承包人不得采用“暂估价”方式约定合同总价。 第十二条 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计算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价规范、工作内容、调整因素等。 第十三条 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包括工人工资、管理费、劳动保护费、各项保险费、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文明施工及环保费中的人工费、利润、税金等。 第十四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时应当对下列有关合同价款内容明确约定: (一)发包人将工程劳务作业发包给一个承包人的,正负零以下工程、正负零以上结构、装修、设备安装工程等应分别约定; (二)工人工资、管理费、工具用具费、低值易耗材料费等应分别约定; (三)承包低值易耗材料的,应当明确材料费总额,并明确材料费的支付时间、方式。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范围应明确约定,超过风险幅度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劳务作业工作量的审核时限和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限。审核时限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上月劳务作业量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日;支付时限从完成审核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日。 第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劳务作业验收的时限,以及劳务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的时限。 第三章 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 第十七条 发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 第十八条 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采用网上数据申报与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上数据申报应当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合同主体名称、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在京施工人员信息等。 第十九条 发包人办理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 (二)在京施工人员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 (三)未进行身份认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实行劳务作业招标的,提交中标通知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收到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材料后,应当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对: (一)网上数据信息与合同正、副本有关数据是否一致; (二)中央及外省市在京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办理了进京备案手续,是否通过了年度市场评价; (三)劳务分包合同加盖印章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劳务分包合同条款是否包括本办法第八条的内容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定价方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约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按照上述内容核对后,对于符合要求的,即时予以备案,在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和在京施工人员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补齐内容。 第二十一条 劳务分包合同中涉及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劳务分包合同工期、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发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并签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在京施工人员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当于每月5日前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变更人员信息。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双方应当签订解除协议。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解除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解除协议签订前,发包人不得允许其他承包人进入现场对此范围内的劳务作业进行施工。 第四章 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劳务分包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之日起至该劳务作业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之日止,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进度情况,于每月25日前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上个月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等合同履行数据。 发包人可以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承包人填报的合同履行数据进行查询,如认为存在异议,应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拒绝更正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据实反映。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发包人不得以工程款未结算、工程质量纠纷等理由拖延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劳务作业人员完成劳务作业内容并将工资发放情况书面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对上月完成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予以书面确认,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支付已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第二十六条 对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对工程变更事项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签证手续。履行书面签证手续的人员应当为发包人、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 在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确定后,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相应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经确认的变更部分的价款应当按进度与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一并支付。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书面签证手续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向合同中约定的对方通讯地址送达书面资料;收到书面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在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劳务分包合同中关于停工、窝工、临时性用工、现场罚款等的确认程序及支付方式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承包人应当在与发包人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并备案后进场施工。 发包人不得在未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并备案的情况下要求或允许承包人进场施工。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内容后,应当书面通知发包人验收劳务作业内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对劳务作业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递交书面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 双方的结算程序完成后,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完成之日起28日内支付全部结算价款。 发包人、承包人就同一劳务作业内容另行订立的劳务分包合同与经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结算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 第三十条 在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并落实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履约信息的记录、使用和公示制度。 市、区县建委通过劳务分包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劳务分包合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县建委负责本辖区内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应当加强与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京管理机构的联系、协调与配合,共同加强对外省市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应当建立劳务分包合同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定期检查、巡查和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 (一)履行劳务分包合同的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二)发包人、承包人是否另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 (四)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网上数据申报以及劳务分包合同履约信息报送情况; (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款支付情况; (六)在京施工人员备案情况; (七)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等内容; (八)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建立劳务分包合同的归档、调阅、保管、销毁等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劳务分包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可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记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系统;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对下列情形负有直接责任的,记入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一)发包人、承包人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和设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的; (二)发包人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三)发包人、承包人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或未办理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进场施工的; (四)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进行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的; (五)发包人将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发包给承包人的; (六)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发包人、承包人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七)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维修保证金的; (八)承包人未按规定报送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数据或者报送虚假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数据的; (九)发包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施工过程中的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予以书面确认的; (十)发包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 (十一)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工资并将工资发放情况书面报送发包人的; (十二)对工程变更或者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以及所涉及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发包人、承包人未及时履行书面签证手续的; (十三)工程变更或者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承包人未及时确认变更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或者确认的变更价款未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的; (十四)发包人未按本办法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变更备案、解除备案等手续的; (十五)发包人、承包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劳务作业验收和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的; (十六)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不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该劳务作业及时交付发包人的; (十七)发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完成后,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时限支付全部结算价款的; (十八)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七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限制其承揽新的工程或者新的劳务作业: (一)转包或违法分包劳务作业的; (二)因拖欠劳务分包合同价款或者劳务作业人员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三)发包人、承包人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情形三次以上的。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直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可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记入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单位拒不改正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限制其新开工程项目。 第三十九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备案、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撤销企业资质的,本市建筑业企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进行资质处理;中央及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记入《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通报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资质处理。 第四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工作人员对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信息和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劳务分包合同予以备案,或者市或区县建委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由市或区县建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关于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首先,必须要制定奖惩条例,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定要严惩,来警示您,对于好的管理方法,可以进行奖励,提高您的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另外,一定要定期落实制度的执行情况,更好的落实好政策... ·哺乳期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哺乳期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一、哺乳期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强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后,就应当及时的签订一份书面的劳动合同。而对于这个劳动合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的,只不过有一定的条件要满足。那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具体包括哪些呢?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什么 劳动合同也就是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签订的书面合同。劳动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违约责任,无论哪一方违反劳动合同,都要按照合同以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具体来说,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什么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什么《劳动法》第102条劳...... ·现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哪些 现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哪些现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主要内容本规范共分15章,包括总则、术语、符号、基本规定、原材料及成品进场、焊接工程、紧固件连接工程、钢零件及钢部件加工工程、钢构件组装工程、钢构件预拼装工程、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压...... ·工程索赔报告的组成部分包括哪些内容? 工程索赔报告的组成部分包括哪些内容?工程索赔报告的组成部分包括哪些内容(1)总论部分。包括以下具体内容:①序言;②索赔事项概述;③具体索赔要求:工期延长天数或索赔款额;④报告书编写及审核人员。(2)合同引证部分。索赔报告关键部分之一,是索赔成立的基础。一般包括以下内容:①概述索赔事项的处理过程;②发出...... ·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需要多少? 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需要多少?一、什么是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人1、私募基金:就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与之对应的公募基金是向社会大众公开募集的资金。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共同基金,即证券投资基金。2、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 ·居间合同 委托方 合同编号 居间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居间方受委托方的委托,双方就 委托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需具体...... ·环境侵权诉讼案件的范围 环境侵权诉讼案件的范围:(一)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二)水污染责任纠纷;(三)土壤污染责任纠纷;(四)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五)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六)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七)光污染责任纠纷;(八)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南京律师网。... ·2023劳务培训合同范文 为了让员工能够更好的完成工作,即使是在劳务关系当中,有的企业也会先对入职人员进行一定的培训,我们称之为劳务培训,而此时是需要签订一份劳务培训合同的,下面请跟随我们一起看看这个劳务培训合同是怎么写的吧。劳务培训合同用人单位:广东省广州市帝...... ·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家属如何送钱?寄钱方法和有关规定 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家属寄钱送钱方法如下:1.可以委托律师代送.2.通过支付宝送钱,方便快捷!具体流程如下:进入支付宝》》首页点更多》》便民生活--城市服务(注意:先选择好地区:江苏-南京)》》办事大厅--政务》》进入后向下拉,看到监所服务》》立...... ·镇江律师说法: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证据认定 被告人王某某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捅电门锁,发动后将该车窃走,后经杨某某介绍,被告人王某某将该车销赃给岳某某,得款2800元。经估价,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300元。后公安机关将王某某抓获。其供述了盗窃该辆摩托车的犯罪事实。但其后,被告人王某某推翻原有供述...... ·昆山市看守所 江苏省昆山市看守所位于昆山市周市镇。来访导航路线是:在339省道和东城大道交叉口太仓方向,在苏州昆山市坐公交11路到东方路,再沿着新浦路,转弯过宋家港路,到桥那边转金清路,一直往东到底即到。★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欢迎来电...... ·南京合同法律师 南京合同法律师拥有合同案件办案经验,针对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终止、合同纠纷等问题。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为当事人解决买卖合同、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合同法律事务,为涉及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提供刑事辩护。★南京合同法律师谈合同签订注意细节...... ·如何起诉离婚,法院会判离婚 法院判决夫妻离婚的,并不是看原告是如何起诉的,而是根据一些实际情况。那究竟何种情况下法院会判准离婚?而当事人又该如何向法院起诉离婚?详细内容,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如何向法院起诉离婚?(一)向法院起诉离婚时首先要明确起诉离婚的条...... ·私家车交强险费用是怎么收取的 私家车交强险费用是怎么收取的说起私家车交强险的费用,您都明白这是指在购买交强险的时候,需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保费。现实中,针对不同类型的私家车,在交强险费用上面是不同的。今天,我们就来为您详细介绍一下私家车交强险费用具体是怎么收取的。一...... ·房屋拆迁有什么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有什么补偿标准?房屋拆迁有什么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 相关法律问答: ·不批辞职怎么办,两个学生以普工身份进厂做了一个月要辞职回家上学 ·疑难劳动争议,如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律师你好!想咨询关于合同,合作,公司等方面的问题。预 ·请问家庭协议能在作为有效证据san ·老婆出轨以过十五年,十五年后再次出轨,现在开始与我分居生活, ·请问我是单亲妈妈。孩子已经在离婚的爸爸哪里上学啦,我已离婚,需要什么证件 ·请问有这样一个叫广东港仁律师事务所的吗? ·你好,王律师!向你请教: 我是一名汽车修理理工正常在自己门 ·结婚将近20年 ,这进发现老公在外有外遇 ·抚州市临川区看守所电话号码是多少? ·交通事故,本人脚后跟粉碎性骨折,2020年7月12日出的事故 ·强*未遂可以状告对方吗,这种情况是可以的 |
推荐律师
·不批辞职怎么办,两个学生以普工身份进厂做了一个月要辞职回家上学 热门城市 ·襄阳律师 |
长三角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csj64.com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