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赔偿的期限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算。但按照我国的法律制度,可以援用《民法通则》第137条关于"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最近二十年内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你知道受到了污染损害,三年内没有提出赔偿请求,你就不应对三年前的损害提起诉讼;如果几十年来你一直不知道受到污染损害,直至目前才知道,那么你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从你知道受到污染损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内的权利。关于如何收集证据的问题。作为污染受害者,你只要能够提供受到污染危害事实的证据即可,比如,因粉尘污染使你和你的家人患了某种呼吸系统疾病,噪声污染使你和家人的正常生活受到影响等,而排污者要否认你的指控,他就要举出你的损害不是由其造成的证据。否则,排污者就要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这就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你不必有关污染的证据。关于污染损害赔偿数额的问题。对此法律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只能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对环境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不管侵权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如何,应当全部予以赔偿,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对因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应根据人身受损害的程度确定赔偿范围。对于经过治疗可以恢复健康的一般伤害,应赔偿医药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误工工资等;对于因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残废的,除赔偿必要的医疗费外,还应根据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和收入减少的情况,赔偿因不能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和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对因环境污染造成人的死亡的,侵权人除应赔偿死者在死亡前因医疗或抢救其生命所花的医疗费用外,还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等。如果属于上述情况,一般比较容易处理。然而,在环境侵权损害中,经常出现侵权行为对人的生理和心理造成不良影响,使受害人遭受巨大痛苦,但却无具体财产损失的情况。比如,环境噪声使人失眠、记忆力减退、食欲下降,恶臭使人头痛、恶心、寝食不安等。对此类尚无实际财产损失的危害,应当如何赔偿,法律尚未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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