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地域
管辖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一、刑事地域
管辖范围
刑事案件由发案地人民法院
管辖,如果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加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
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二、刑事地域
管辖的种类
可分为一般地域
管辖、特殊地域
管辖、协议
管辖和选择
管辖。
1、一般地域
管辖又可称“普通
管辖”或“一般
管辖”,它是以诉讼当事人住所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
管辖的。
2、特殊地域
管辖是指民事案件以作为诉讼的特定法律关系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
管辖。
3、专属
管辖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
管辖。
4、协议
管辖是指当事人可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产生的
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区内,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第23条至33条在特殊地域
管辖中常给有关案件规定了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样一来,就往往发生对同一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遇有这种情况,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如原告同时向两个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行使
管辖权。这就是所谓的选择
管辖。
以上就是对刑事地域
管辖范围的介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发案地人民法院
管辖,如果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加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