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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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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故意窃取、夺取。如果不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窃取、夺取的,如出于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行窃,盗窃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如果将无意中窃取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隐匿不交,则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窃取、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一般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是可能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我国1996年颁发的《枪支管理办法》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知觉的各种枪支。弹药,是指上述枪支所用的弹药.

关于爆炸物的范围,法律无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包括军用爆体物和民用爆炸物。前者包括各种手榴弹、地雷、炸弹、爆破筒等,后者主要指炸药和雷管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的范围相当广泛。具体分为三类,一为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二是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三是公安部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上述爆炸物品的爆破、杀伤力有大小不同。至于烟花、爆竹等一般娱乐用品不应包括在本罪对象范围之内。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的行为。

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是指秘密窃取各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的行为,即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使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取走.。其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取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暗中进行。

(2)行为人秘密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是不被前述物品的所有者、保管者发现的,即秘密是针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而言的.。因此,即使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时,已被他人发现或暗中注视,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行为人自认为自己的窃取行为不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实施秘密窃取行为的手段、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撬门扭锁、翻墙越窗、顺手牵羊等。行为人只要盗窃上述对象物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如果同时盗窃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如行为人既盗窃枪支,又盗窃弹药的,也只构成一罪,不适用数罪并罚。而且,由于本罪所指向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非一般公私财物,因而成立本罪并不要求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

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是指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即在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或保管者在场的情况下,突然公开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夺走.。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一般是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抢走,也有的表现为当着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所有者、保管者的面,在其防卫能力减弱如患病、醉酒的情况下,公开取走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抢夺行为的特点是发生时间短暂,其所有者、保管者可立刻意识到上述物品的丧失,有时还可将上述物品当场追回并抓获罪犯。行为人只要抢夺了上述对象物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如果同时抢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如行为人既抢夺了枪支又抢夺了弹药的,也只构成一罪,不适用数罪并罚.。而且,由于本罪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即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非一般公私财物,故而成立本罪不要求被抢夺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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