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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合同纠纷律师_苏州合同律师处理合同签订、履行、违约赔偿、合同诈骗等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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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合同纠纷律师专注合同纠纷案件,擅长重大复杂合同案件.。提供合同诉讼,合同审查,合同修改等合同法律服务,代理了多起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案件,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合同诈骗、贷款诈骗等犯罪案件的刑事辩护.
    苏州合同纠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合同起草、风险防范、坏账处理、主张经济损失和违约责任等法律服务,坚持以专业为本,尽力为客户提供合同法专业法律服务。

○苏州合同纠纷常见问题:
    如何保证借贷..符合法律规定?    如何确保借出去的钱“有去有回”?
    如何追讨证据不够充分的债权?     如何签订合同更能保障自身权益?
    合同签订后,对方不履行怎么办?    合同约定的定金、订金有何区别?
    合同履行出现重大瑕疵如何保障权益?  合同一方违约,违约责任如何处理?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哪个好?

○苏州合同纠纷律师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
    合同的纠纷有:合同的效力,即合同是否有效之争议;合同文字语言理解不一致之争议;合同是否已按约履行之争议;合同违约责任应当由何方承担及承担多少之争议;合同是否可能单方解除之争议。
    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后,理想的状态是当事人各自分别按照合同规定之内容完成应履行之义务,直至合同圆满终止。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既有合同当事人主观的原因,也有情势变迁方面的客观原因。导致合同在签订之后的履行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或大或小的纠纷。

○苏州合同纠纷律师的产品与服务:
    定制法律顾问(包括常年/专项法律顾问)、公司设立、变更、公司治理、公司清算、破产、商事诉讼与仲裁、各类商务合同草拟与审查、债务处理、公司股权收购/转让、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及侵犯商业秘密诉讼、特许经营、与公司相关的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法律培训等等.
    1、各类合同、借款协议等文书的起草;
    2、律师函撰写和发送;
    3、各类债务的追讨;
    4、合同效力纠纷处理;
    5、合同违约责任追讨;
    6、合同损失的索赔;
    7、担保责任纠纷处理;
    8、担保责任的追偿;
    9、其他与合同、债务相关的法律事务。
    
○苏州合同纠纷律师的以案说法
    1、黄某某诉苏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2、苏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高效有力辩驳,原告被迫撤诉
    3、用别名签合同,巧用法律手段追回货款
    4、许某诉谭某民间借贷案胜诉
    5、苏州某纺织品公司诉扬州某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案
    6、徐某诉谭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7、欧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
    8、陈某某诉史某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胜诉
    9、被告欠款不还,诉讼成功追回款项
    10、租车不还,.判决返还车辆及支付车辆使用费
    11、黎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胜诉。


○苏州合同纠纷律师谈合同订立时需要注意什么
    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当前,经营单位的性质、种类、背景比较复杂,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非常有必要考虑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履行合同能力、信用情况等。主体资格方面应当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有的企业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而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果你稍一疏忽,就可能掉进一些不法分子设置的陷阱。
    合同条款必须对等性: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一方享受权利,必须承担义务,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不要签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我方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对方违约如何处理的内容。同样,也不要签订权利多、义务少的、责任轻的合同,否则另一方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
    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
    注意项目分包合同的特殊要求:公司承揽的有些项目是从其他承包商那里分包而来的,此类合同涉及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发包方是否允许承包商对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通常的情况是发包方禁止项目转包和分包或者规定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商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转包、分包都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否则转包或发包行为无效.。对工程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承包商往往对分包方隐瞒了原合同的规定,对此应当直接向承包商提出此问题并要求其征得发包方同意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我方。
    仲裁机构名称要写具体、明确:有的合同在约定仲裁事项时,只是笼统的写一旦发生纠纷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门解决.。这样的仲裁条款只是约定了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实际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或约定仲裁条款时,应当选定仲裁委员会。所以对仲裁机构必须写具体的名称,如苏州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如果没有写具体名称,发生纠纷后只能由当事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协商不成原仲裁协议或合同仲裁条款无效。

○苏州合同纠纷律师谈解除合同与支付违约金只能择一行使。
    1、我国实行的是补偿性违约金,违约金是对违约造成损失的提前确定.。理论上认为,违约金有补偿性、惩罚性两种,补偿性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弥补,解除合同与支付违约金在这里是不可以同时适用的;惩罚性违约金是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惩戒,不以损失是否存在为依据,也只有在惩罚性违约金中,才存在惩罚违约行为与解除合同并存。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违约金计算方法,但如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约定违约金过高于造成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其中说明,当事人对违约金的处分权虽应受到尊重,但并非没有度,而是不能过高或低于,即违约金只是当事人对违约行为可能造成损失的事前预定,我国所实行的是补偿性违约金,而不是惩罚性违约金.
    2、要想获得全部补偿性违约金必须以继续履行合同为前提。补偿性违约金包括了因违约行为而造成直接损失及可得性利益损失,可得性利益只有在合同履行完毕时才能产生。如果刘某选择解除合同,合同将不再履行,作为补偿性违约金损失之一的可得性利益便不复存在,也就不能得到合同履行完毕时才能产生的可得性利益.。兰某则不应赔偿刘某的该可得性利益的损失.。也就是说,刘某要想获得全部的违约金,就必须履行合同。
    3、解除合同不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其中表明,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一种包括返还不当得利和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责任,损失也仅仅是指直接损失并不包括可得性利益损失.。即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不包括支付违约金在内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刘某要想解除合同,就不能获得全部的违约金。

○苏州合同纠纷律师谈合同履行
    如果合同履行发生困难、受到挫折或有意外情况发生使合同履行受到影响, 这时您要做的就是要对合同的签定和前期履行情况做一个书面总结,反映出当时整个过程的主要事实,并及时与对方沟通,书面通报现在的合同履行情况和面临的困难以及要解决的问题,请对方及时回应并报告其准备采取的应急措施和立场。
    如果对方不予理睬,请及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的方式,将书面商请函寄给对方,申明自己对于合同履行所持的态度和解决方案,敦促对方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并讲明利害..!
    对于性质比较重大的合同,如果合同履行出现问题,对双方影响较大的,应慎重行事,  请律师起草一份律师函给对方,以引起对方的高度重视,为以后的讼争打下基础。及时记录此后的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双方为处理问题而进行的洽谈包括谈判记录和谅解备忘录等。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讨论第五十一条无权处分制度,须从本法关于买卖合同的定义说起。本法..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此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关于买卖合同的定义,有重大区别。该条规定:“称买卖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移转财产权于他方,他方支付价金之契约。”区别在于:我国台湾民法将买卖合同定义在“约定”,即学说上所谓“负担行为。”负担行为指发生债权债务的行为,即债权行为。与之相对的是“处分行为”,指直接发生权利变动的行为,即所谓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按照台湾学者的解释,该条系采德国民法严格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立法理论,买卖合同性质上属于债权行为,仅发生当事人间的债权债务,要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移转,另须由双方就所有权移转达成物权合意,即区别于买卖合同的物权合同。鉴于我国大陆学者通说,不采德国民法关于物权行为的立法理论,及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将所有权变动作为合同的直接效力,因此合同法..百三十条关于买卖合同的定义,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一体把握,将处分行为纳入债权行为之中,视标的物所有权变动为买卖合同直接发生的效果。

○苏州合同纠纷律师谈合同终止协议书
  甲方____与乙方____原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合字第____号________合同,现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____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该合同于___年___月____日予以终止。因终止合同给___方造成损失计____元,由___方负责赔偿。赔偿金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分___次付清,特此协议。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并经鉴证机关审查证明后生效。协议书一式___份,由双方各收执___份,鉴证机关收存一份,送___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鉴证机关:(盖章)
  代表人:(盖章) 代表人:(盖章) 鉴证人:(盖章)
  年 月 日

○苏州合同纠纷律师谈与合同直接相关的犯罪有以下几种:
  一、合同诈骗罪
  第22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贷款诈骗罪
  第19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167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40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苏州合同纠纷律师谈提存的程序:
    1、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该申请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此外,债务人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务的标的物,并还应提交有关债权人迟延或者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对于债务人提交的提存申请及有关证据,提存机关应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应予提存.
    2、债务人提交提存物对债务人的提存请求经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债务人应向提存机关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关应予接受并进行妥善保管.。   
    3、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提存机关在收取提存申请及提存物后,应向债务人授予提存证书.。提存证书与清偿受领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在提存时,债务人应附具提存通知书.。在提存后,应将提存通知书送达债权人.

○苏州合同纠纷律师谈后合同义务
    所谓后合同义务,指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惯履行的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并没有一定之规,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履行的义务,均应为后合同义务的范围.。 后合同义务的内容根据交易.惯确定。合同的内容不同,后合同义务也不同,法律不可能针对个案确定后合同义务的内容,但按照交易.惯,某类合同终止后,当事人通常的行为准则,应作为后合同义务.。所谓交易.惯,一方面指一般的民商事活动应遵循的.惯,另一方面指当事人双方长期交易..中形成的.惯.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惯,合同终止后的义务通常有以下几方面:
    一、通知的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将有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比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债务后,应当通知债权人债务履行的情况;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的,应当通知债权人标的物的提存地点和领取方式。
    二、协助的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善后事务。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对于恢复原状给予必要的协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对于需要保管的标的物协助保管。
    三、保密的义务。保密指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合同约定不得泄露的事项。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除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密的特定事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也不得泄露。比如,承揽合同的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对承揽的家庭装修情况予以保密的,承揽合同终止后,承揽人不得将装修情况告知他人,泄露了秘密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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