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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犯罪嫌疑人死亡违法所得没收案

高峰 高峰律师(江苏-南京 来自:江苏-南通 回复 发帖回复 收藏 楼主 | << >>
法海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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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2016年1月1日

南通市房产局原局长陈西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其妻主动退还赃款700余万。2014年1月6日,陈西在家中自杀身亡,事发时正处于取保候审期间。事后,南通市人民向申请,没收陈西受贿所得。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作出一审刑事裁定,判定没收陈西受贿所得711.25万元,上缴国库。

据悉,该案是江苏首例犯罪嫌疑人死亡违法所得没收案。

通报不久 他在取保候审期间自杀

出生于1950年的陈西,1997年12月任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局长。2008年2月,陈西任南通市房产管理局调研员,并于2010年3月退休。退居二线后,陈西当选为南通市房产协会理事会会长。2013年5月23日,陈西还以南通市房产协会理事会会长身份参加南通观音山新城投资开发促进会活动。

早在2008年10月,有网友在南通当地论坛发帖曝光陈西涉腐,称一开发商用做工程的名义行贿陈西。但网帖内容,并没有得到有关部门证实。

2013年11月20日,南通市纪委召开全市城建系统警示教育大会,通报2013年以来查处的南通市城建系统6名腐败分子。其中,南通市房产局原局长陈西在列。同年12月28日,陈西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其妻主动退还赃款700余万。陈西因做过换肝手术,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这期间,陈在家自杀身亡。

检方查明 曾收受两人巨额贿赂

对于取保候审期间自杀,一位与陈西生前相识的知情人士称,据他所知,陈西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纪委、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他还跟其他案子有关联。

据了解,在陈西十年任内,曾有两项举措被多家媒体报道。一是在全国率先实施房改房上市;二是率先改进了经济适用房分配办法。

后据南通市人民透露,陈西利用担任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借贷资金、协调借用开发资质、竞拍土地、职务任命等方面,为南通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沈某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沈某所送人民币共计611.5万元。

此外,陈西在职务任命、受让改制企业等方面,为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谋取利益后,于2007年4月以低于当时市场价99.75万的价格,购置了该公司开发的联体别墅一套。

裁定 没收700余万贿款

南通市认为,陈西涉嫌受贿罪,于2013年12月28日死亡,其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711.2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遂提请南通市中级人民依法裁定。

南通市中级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并依法公告六个月。公告期间,犯罪嫌疑人陈西近亲属徐某、陈某向申请参加诉讼。徐某、陈某诉称,扣押于的700多万元是合法收入,不是违法所得,请求驳回申请。

南通市中级人民审理认为,陈西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711.25万元,属受贿违法所得。因陈西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期间在自家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对陈西受贿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遂作出一审刑事裁定,没收陈西受贿违法所得711.25万元,上缴国库。据悉,该案是江苏首例犯罪嫌疑人死亡违法所得没收案。

法官说法 适用新程序,有利于严惩重大犯罪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顾峰峰介绍,在查处犯罪过程中,常常遇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法律惩罚,在作案后或者事发前潜逃。尤其是一些腐败犯罪分子,有的人逃往境外,有的将犯罪所得财产转移到境外,有的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或者归案后畏罪自杀。

2013年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列出专门章节,设置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这有利于严厉惩处贪污贿赂等重大犯罪。

适用这一程序的基本前提是犯罪主体逃匿或死亡,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诉讼已经无法正常进行,但又不能放弃对违法所得的处理。本案中,检察机关申请没收犯罪嫌疑人陈西受贿违法所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没收的理由成立,故裁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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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 8:58:36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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