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妨害公务罪律师_南京妨碍执行公务罪立案标准、定罪标准、量刑标准、司法解释、辩护词、取保候审 |
南京妨害公务罪律师_南京妨碍执行公务罪立案标准、定罪标准、量刑标准、司法解释、辩护词、取保候审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南京妨害公务罪律师解答妨害公务罪的构成、立案标准、妨害公务罪判多久、无罪从轻辩护等。★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 律师热线:13951899110(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从轻缓刑辩护) ■南京妨害公务罪律师解读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南京妨害公务罪律师谈妨害公务案件特点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实施上述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尚未开始执行公务或者执行公务已经完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施以暴力,不再具有阻碍执行公务的性质。不包括一般性的吵闹与谩骂。如果吵闹、谩骂为人身侮辱性语言,直接侵犯他人人格名誉,而且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侮辱罪.。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如与选民联系、检查、视察等,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对此以暴力、威胁方法加以阻止的,构成犯罪。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为。在认定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为时,应从以下三方面来考察:(1)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暴力、威胁的行为.。(2)行为人的阻碍行为是否发生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3)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足以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即出现了危险状态,反之,就是没有出现危险状态。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的阻碍行为是以暴力、威胁方法以外的方式来进行的,在整个阻碍行为实施过程中没有暴力、威胁的因素,即不包含对有关机关进行围攻、冲击,对有关人员进行人身杀害、伤害、捆绑、殴打等,或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损坏名誉等相胁迫使用的非暴力、威胁的阻碍方法,可以是静坐、谩骂、绝食等。行为人在客观上阻碍的对象是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正在依法执行的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此外,构成本罪的必须在客观上造成严重后果。 ■南京妨害公务罪律师谈无罪辩护 1、阻碍的不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的无罪辩护一般思路 这是“妨害公务罪”中“公务”的合法性问题.。被告人虽然实施了暴力、威胁行为,该行为虽然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定行为,但只要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是“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则有无罪辩护可能性。 这包括通常的两种辩护思路。 防守型辩护思路,是证明指控证据中的“依法执行职务”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标准――这尤其体现在有监控录像的视听资料证据而公诉人拒不提供的情况之下。 进攻型辩护思路,是收集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以证人证言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在“依法执行职务”――这在辩护实践中是有可能性的、也是有以案说法,尤其是在公.场所发生的案件.。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寻找证人的方式要合法,而且 书面向.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否则《刑法》306条会把辩护律师“请”到.询问情况的。 辩护实践中,如果在.阶段采用进攻型辩护策略成功,.会主动撤回起诉,最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2、其他无罪辩护理由 就暴力行为的类型而言,可以进一步区分为“进攻型暴力”与“防守型暴力”,一般认为,被告人实施的单纯摆脱、挣脱等“防守型暴力”,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暴力,可以据此作无罪辩护; 就暴力行为的程度而言,如果是被告人因合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与国家工作人员发生轻微冲突、未致轻微伤以上的,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暴力,可以据此作无罪辩护; 就阻碍而言,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对象(比如被拘留人、被留置盘问人)对执行职务人实施的轻微暴力行为,一般认为没有期待可能性,可以据此作无罪辩护。 ■南京妨害公务罪律师以案说法摘录 本案事出有因,犯罪嫌疑人是在醉酒的状态下挠伤干警,做出了一些违法行为,就其主观上的恶性而言相对较轻,建议从轻处罚。 根据会见时孟某某的供述,孟某某从朋友家喝完酒出来,在路上走着想拦一辆车,就拦下了一辆车,这时,被拦下的车里下来个女子对其谩骂,并将其推倒在地,开车要离去。孟某某从地上爬起来追上去又拦下了该车,与该车的女子发生争吵,车上的女子下车开始殴打孟某某,孟某某也与这个女子对打,并抓住了这个女子的头发,这时,车上下来了一个男子打孟某某,打在了孟某某的头面部和身体多处部位,打伤了孟某某的眼睛,还把孟某某两次打倒在地。当警察要拉他上车时,她看到对方女子和男子没有被拉上车,更加认为是对方的人要将她带走,这时,在酒精的作用下,处于醉酒状态的孟某某奋力的挣扎,不想上车,这样的状况下,事后我们了解到可能是肢体挣扎时碰伤了干警,在上车后,关门子时,由于其不断的挣扎,门子夹住了孟某某的一只脚,其脚也受了一些伤,但不严重,据当值干警第二天告诉她,其脚把车门搞得不太好关了,关门时要抬一下才行.。但是对于当晚的大部分情形,孟某某称都记不起来,其口述的情况也大都是第二天干警告诉她的。因此,其实施妨害公务的行为时的主观恶性还是比较轻的,希望能够从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孟某某悔罪态度极其诚恳,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已向相关当值民警做出了道歉,取得了民警的谅解,希望能够考虑从轻处罚.。 虽然是处于醉酒状态下做出的违法行为,但是孟某某并没有推脱责任,当其在当值民警告知其案发时的过激行为时,其说虽然记不起来了,因为当时自己已经醉酒了,但是,自己仍然愿意真诚的对当值民警们道歉,希望能够原谅自己的荒唐行为,并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当值民警当时就表示已经接受了她的道歉,愿意原谅她。因此,鉴于其真诚的悔罪态度,并且表示愿意赔偿,本律师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南京妨害公务罪律师 刘某某刺伤城管孙xx的行为并未妨害公务,系正当防卫,城管的所谓执法行为从程序到实体全部明显违法,刘某某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进行制止、反击完全合法、合理,不但无罪,且无任何过错。 1、城管对刘某某进行扣押物品的所谓执法,并未按照规定先出具扣押凭证,也未出具执法证,执法程序明显违法 2、城管的执法行为实体违法,其扣押刘某某物品完全错误、违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21条(三)款规定强调“经劝告拒不改正”方可扣押物品和 经营工具,而当时刘某某是主动逃跑,根本无需劝告就已经改正了摆卖行为,城管还有何必要非要围追堵截将其抓回“教育”,要其“配合执法”?如此所谓执法目 的何在?辩护人认为,城管并非不知自己行为违法,它们是知法犯法,目的只在非法掠夺刘某某私人财产,与所谓执法无关。作为公职人员,它们明知故犯,以暴力 手段抢夺公民财产,其行为性质已经不是普通的行政违法行为,而是严重的抢劫犯罪行为.。。 3、刘某某刺伤城管孙xx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且显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 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据此定义,即使城管在抢劫刘某某物品时并未殴打刘某某,刘某某为制止城管抢劫行为而将其刺伤也显属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并非仅限于制止他人对身体的伤害,对 合法财产的不法侵害同样可引发正当防卫.。 4、城管的政府工作人员身份并不妨碍刘某某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 控方认为即使城管执法错误,刘某某也无权自卫,而是应先接受处理而后循相关程序提出申诉,这种观点并无法律根据,既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也背弃了法 治原则。按照控方观点,所谓法治就是“治民”,不论公职人员执法如何错误,公民必须先忍耐,不得抗议、反抗。而法治精神首重政府守法,即公务人员应先守法,其次才是民众是否守法的问题。控方这种骨子里官民不平等的可耻意识也是错误起诉刘某某的原因之一。 ■南京妨害公务罪律师谈适度性 就是采取徒手制止行为所用暴力的适度性。暴力是警察执法行为的特点,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暴力是国家法律许可并且保护的。就本案而言,刘某某用两只手抓住宋某某的头发,没有击打动作,也没有起诉书指控的“扭”的动作,而是用了一个顺势往下压的动作,这个事实有河南民工徐前进和实.警察姬xx、目击者王xx、杨xx可以证明.。既然刘某某处置措施强度相当,暴力适度,那么宋某某的死又说明了什么呢?我们不否认刘某某的行为与宋某某的损伤之间存在联系,我们要强调的是,刘某某的处置动作是合法的、适度的,还有一个大家都忽略了的原因,也是导致宋某某颈部损伤的重要原因,就是宋某某妨害公务拒不放弃抵抗的行为导致她颈部损伤致死.。刘某某连声命令“放开,放开”,宋某某坚决地说“不松,就是不松”视频显示,在刘某某将宋某某摁倒的最后一刻她才松开紧抓裤子的双手。庭审中有一幕让我们印象深刻,鉴定人出庭,刘某某含着眼泪求助“如果在我往下按宋某某的时候,她及时放手顺着力的方向下去是不是可以避免这个结果发生?”鉴定人明确回答“是的!”辩护人有理由认为,如果宋某某死于钝性暴力作用,那么这个“力”就是刘某某合法的、正当执法的力和宋某某妨害公务、抵抗执法的力的相互作用产生的结果。 ■南京妨害公务罪律师以案说法摘录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阻止其履行职务。也就是行为人明知其行为足以出现妨害公务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本案中,被告人沈某接到电话时只知道他爱人被打了,便赶回家中.。到家后,看到其爱人手上有伤便问谁打的,有人告诉他打人的在车上,他便冲向车去,车旁边的汤某阻止其开车门,两人发生扭打.。这一事实,沈某本人及证人汤某、马某、聂某、毛某、汤某某等证人都予以证实,公诉机关也予以认定。但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沈某的行为具有阻碍执行公务的故意,也没有证据证明其行为动机、目的与妨害公务罪有任何联系。相反,根据这些证人证言可以认定被告人沈某回到家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也没有人告诉他有谁在执行公务.。当时他冲向车旁拉车门的动机是因自己的老婆被打而气愤,目的是找打他老婆的人理论.。因站在车旁边的汤某阻止,才发生冲突。当时汤某没有穿制服,沈某也不知道他是什么人.。因此,被告人虽然与汤某发生了扭打,但综观整个过程,他当时只有伤害的故意而没有阻碍执行公务的故意。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沈某的行为在客观上没有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活动,主观上也不具有阻止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故意。其实施的行为虽然值得商榷,但当时被害人汤刚不是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被告人也不知道他是公务人员,因此,被告人沈某的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南京妨害公务罪律师谈合规性 按照《操作规程》的..解释,徒手制止措施分为攻击型和控制型两种,第20条规定,警察采取徒手制止措施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除非必要应当避免直接击打行为人的头部、裆部等致命部位,本案被告人刘某某没有实施击打动作,他采取的是控制性徒手制止的解脱动作。《操作规程》第3条规定“尽量避免人员伤亡”,我查了《 大辞典》,“尽量”的意思就是“力求在一定范围内达到 限度”,也就是要求行为人 限度的努力,辩护人认为《操作规程》之所以规定“尽量避免”而不是“必须避免”,就是考虑到警察采取执法措施的复杂性和危险性,绝不可能万无一失,否则难以保障警察的执法权。综上所述,刘某某对宋某某采取的处置措施是合法的、适度的,是没有社会危害性、受法律保护的,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南京妨害公务罪律师以案说法 本案的行政执法程序违法.。 如上所述,行政处罚须依法依程序进行,但本案中行政拆除地上物的处罚行为没有履行相关程序,没有通知行政相对人,没有告知相对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更没有送达行政决定,就强行进行了拆除的处罚行为,卷宗内也没有见到任何上述相关证据,所以该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另外,在整个卷宗内我们也没有看到任何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虽然被害人的陈述称有人在执法过程中表明自己是执法人员,但证言中没有体现具体的人员,更没有证据显示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向相对人出示过工作证件。虽然执法人员穿着制式服装,但着装不代表表明身份,不能替代出示工作证件,而《行政处罚法》第34、37条明确规定了处罚必须出示证件,不出示证件的后果就是行政处罚行为违法。 另据了解,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暴力执法的情况,执法过程违法。公安机关于2013年6月15日出具了《办案说明》,称未查到该起妨害公务案的旁观人员,但根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都能证明当时有20多村民在现场,侦查机关之所以作此说明,就是为了不调取其他村民的证言,掩盖暴力执法的事实.。暴力执法是严重违法行为,对于暴力执法的反抗不构成妨碍公务罪。 综上所述,本案中行政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行为无合法依据,程序违法,且存在暴力执法的情况,对于违法行政处罚行为,虽然被告人王永会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激性,但基于此情况已经不符合妨碍公务罪的客观和客体要件,妨害公务罪名不能成立,恳请人民.公正裁决,判决被告人无罪。 ■南京妨害公务罪律师以案说法摘录 被告阻碍的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妨害公务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阻碍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上执行公务的人员也必须是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案中,强制拆迁通知并未说明强拆人员的身份,强拆现场人员未向被告出示证件释明身份,现场众多人员身份不明。正如视听资料所示,现场众多人员身着便衣,或提锤砸门,或扔石投击,或谩骂被告,此等行径毫无公务形象,被告如何能够推定阻碍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庭调查中也已明确这些人员事实上是闵一拆迁公司所雇佣。在控方的举证材料中我们得知闵行区政府早就将拆迁事宜委托给了闵一拆迁公司。号称政府行为怎可如此层层委托,私相授受?这哪里有什么公务可言! 被告不具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 妨害公务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其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阻止其履行职务。被告自拆迁谈判之始,就一直强调如果有.的判决,会配合拆迁,强制拆迁当天仍然强调了这一点.。其自始至终都认为强制拆迁行为并非依法进行.。另外,在强拆的整个过程中,被告并未进行过主动攻击,只有当挖掘机试图推倒他和家人尚在其中的房屋时才有所行为,其主要目的是示警和意图制止对其房屋的攻击,其所扔出的汽油瓶也没有明显指向人.。因此,被告不具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 ┝咨询律师:15996265110(杨律师) 13057670467(王律师) ![]() 遇到南京妨害公务罪律师_南京妨碍执行公务罪立案标准、定罪标准、量刑标准、司法解释、辩护词、取保候审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相关知识: ·劳务关系案件代理词 ·借款案件民事起诉状 ·南京股权转让协议 ·溧水欠钱_南京市溧水区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 ·诈骗罪辩护词 交通事故锁骨骨折可以赔偿多少钱? 一、交通事故锁骨骨折可以赔偿多少钱?交通事故导致锁骨骨折的,一般赔偿几千至几万元,评残是按照骨折三个月以后并且骨折愈合后的肩关节功能情况评残的,按照实际的工作经验,锁骨中外段骨折手术内固定的,一般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性很大。如果内侧骨折并且未行手术治疗,则可能性较小。当然最终还是要以鉴定机构检查的肩关节活动功能情况确定。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 交通事故眼睛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眼睛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要看失明的具体情况来定的,比如有抄没有眼球缺失,如果没有缺失,那还要看失明的等级,如果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正常,那应该可以定7级伤残,知如果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接近正常,可以定6级伤残;如道果没有眼球缺失,只是一侧盲目4级以上,那就可以定8级伤残。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伤者康复后才可以评定的。交通事故伤残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伤残等级从一级到十级。各有不同的标准。二、一级伤残的标准(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欠钱5万不还怎么办有欠条? 欠钱5万不还怎么办有欠条?欠钱5万不还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并要求支付还款。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纠纷是在被告所在地(即户籍地或办理了居住证明的居住地)或者原告所在地(即户籍地或办理了居住证明的居住地)都可以进行起诉。两个法院可以任意选择一个自己方便的法院进行起诉。另外,如果达到了诈骗罪的立案数额,并存在故意的性质,是可以认定为诈骗罪的,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为诈骗罪。二、《刑法》中对诈骗罪的判罚标准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房子产权到期后房子还是自己的吗? 房子产权到期后房子还是自己的吗?房子产权到期后还是属于自己的,房屋产权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即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所谓的房屋所有权就是指拥有该房屋的人可以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没有期限限制,而房屋产权的另一部分则是土地使用权,大家都知道土地是国家所有的,而不是个人所有的,这就很容易理解房屋产权年限到期这个问题了,因为土地只是向国家租用的使用权。个人业主只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则是国家向组织、机构及个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利。房屋的性质是根据土地性. 二房东起诉租客需要什么材料? 二房东起诉租客需要什么材料?需要的材料主要有:租赁合同、房产证明、起诉状以及需要提交的个人信息文件和证据等。诉讼书必须写清楚诉讼请求,具体要求如下:首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一般把房屋所在地认定为合同履行地,房东可以选择对自己较为便利的法院起诉。其次,要准备相关的诉讼材料,例如租客的身份证复印件、租房合同、水电费票据、起诉状等等。对于主张的租金、水电费等,要有明确的计算依据,单独附在起诉状后面,让法官清楚各项数据是如何计算得来的。最后,房屋没有交接前,房东尽量不要擅自处理房内物品. > >>更多法律知识 |
遇到法律疑问,需要律师帮助? |
律师咨询电话:15996265110(杨律师) 13057670467(王律师) ![]() |
遇到南京妨害公务罪律师_南京妨碍执行公务罪立案标准、定罪标准、量刑标准、司法解释、辩护词、取保候审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相关法律咨询 |
| ·事先不知、事后又不知,分管人员贪污公款,主要领导该负何种法律责任? 张校长上任之前,前任领导沉淀了流失学生的助学金存折(卡),在正式交接手续时没有出现。上班后三天,分管领导和业务人员汇报得知。为了相互监督、制约,保证管好该存折(卡)。张校长和分管领导和业务人员汇报得知。移. ·拖欠银行贷款4万能判几年 拖欠银行贷款4万能判几年是邮局的三户联保的那种. ·小孩户口不好解决怎么办 小孩出生的时候在外地,一直都是奶奶带的,奶奶忘记给小孩子办户口,过了一年才办,但是去的时候他们说办不了,请问可以办吗、 . ·人身损害赔偿,现年73岁的老人被宠物狗咬成撕裂伤住院一个月康复就营养费和保护费是 现年73岁的老人被宠物狗咬成撕裂伤住院一个月康复就营养费和保护费是怎样计算的?. ·别人持我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后来把我本人的储蓄卡掉包取走钱 别人持我的身份证到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后来把我的储蓄卡掉包了,取走了8万元人民币。邮政储蓄银行应承担责任吗?. ·无锡市崇安区法院发出江苏首份诉前人身保护令 日前,无锡市崇安区法院根据受害人刘某丽的申请,作出相关诉前人身保护裁定,该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顾某某殴打、威胁刘某丽及其母亲;禁止顾某某骚扰、跟踪刘某丽,与女儿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据悉,这也是江苏首份诉前人身. ·强*案犯罪人自首开庭前是否能得到取保,是否要征求受害人意见? 我是受害者,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十月十七号被强*并当即报案,犯罪人十二月二号自首然后被取保出来了,整个过程我到十二月八号才知道,是我打听出来的。公安机关并没有给予任何通知,并且我还经常的向公安机关打电. ·房产纠纷,原告在开庭过后 原告在开庭过后,可能觉得自己理由不足而可能败诉,所以撤诉。请问法院允许吗?原告是否要承担什么责任?我是被告方,该怎么办?. ·债务纠纷,别人欠我20万 别人欠我20万,法院调解是定到2011年9月还,但现在她多次说到时候也不还,现在她把在北京的店也转出去了,又准备卖房子呢,她想要转移财产,我现在申请强制执行可以吗?或冻结她财产都需要什么条件,我应该怎么办. ·怎么办离婚手续 双方都分开三四年了 感情早就破裂 现在都不在靖江 怎么办理离婚手续. ·房屋看房确认单有法律效力吗 我买了个二手房,房屋交易完后,中介出尔反尔,先前说的中介费用1%,现在不承认,非要按照2%交钱,还拿出房屋看房确认单说要去起诉。请问这个单子有法律效力吗?单子上只签了名字,还有上面打印的是2%的中介费。. ·合同未到期申请离职单位不批准 合同未到期辞职提前50天提出口头离职申请,40天递交辞职书面报告要求12月31日离职并解除劳动关系,原单位虽口头答应同意但一直没审批,收到我要跳槽的消息后要求补签离职协议(应该是关于同业限制的)口头威胁我. ·店面租赁纠纷,过程:2010年9月1日从一商户转让过来的位于湖里后浦社区的20来 过程:2010年9月1日从一商户转让过来的位于湖里后浦社区的20来平方的店面,原租金1300元/月。与房东签合同时间到2011年8月31日。2011年5月份房主要求商户迁出,该房屋需要重建,并且口头答应房. ·是否可视同工伤赔偿,我有个家属在水泥厂工作 我有个家属在水泥厂工作,自己买的汽车给人家水泥厂转石头,没签合同,转石头按方计费,不久前开车到水泥厂后(已到场地)有病送医院抢救无效,当天死亡,不知是否能得到赔偿,是否可视同工伤赔偿,如不能看成工伤,是否. ·立遗嘱找公正程序是怎样的? 我父亲病重想立遗嘱,同事朋友建议通过公正,我们不知道是怎样的程序。请律师指点。. ·长辈在乡村公路的交通事故 1.是否对子女有带连带责任。2.对经济赔偿长辈无法承担的情况下,是否强制要求子女承担.. ·小灵通被动强制销号升级,我的小灵通突然不能使用 我的小灵通突然不能使用,打联通客服说是我自己同意升级的,并有录音,我今天早晨去联通营业厅查,说是操作错误,别人家同意的录音,不是我同意的,他们局长问我要求,我说要恢复原号,他们说技术上不可能,要变通,给我. ·咨询强*认定,强*认定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河南淇县发生一起成人强*幼女案 强*认定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河南淇县发生一起成人强*幼女案,早上7点多钟,学生上学途中,该女被同村一成年男子拦截带到其家,进行了强*。110报警后,警员赶到,进行了拍照和询问之后,将该男带走。. ·因公伤残军人,因公伤残九级军人回地方有什么政策没 因公伤残九级军人回地方有什么政策没. ·企业使用假证责任及其处罚? 私营企业具有进出口权,使用ISO9001:2008和CE认证的假证,一旦被公安机关调查,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处罚,是否是刑事责任?. ·刑事拘留,刑事拘留可以可以和家属见面吗?一般在公安局拘留多长时间被带到牢里面判刑 刑事拘留可以可以和家属见面吗?一般在公安局拘留多长时间被带到牢里面判刑,判刑期间会在公安局先拘留几天. ·乘客逆向招手,出租车被投诉拒载 8月31号上午十点 我开出租车由南向北在新沂西地下道行驶,有乘客招手说要往南去,这样的情况算不算拒载?. ·东方伟业广场售后包租违法,要求退还买房定金 7月初在东方伟业广场对一个划分的商铺付了定金,签定金协议时,开发商写了售后包租的承诺,发现这个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想要退还定金,是否可能. ·邻里相处,我们家住的是一梯三户的楼房 我们家住的是一梯三户的楼房,其余的两家是姐俩,可他们每天是闹哄哄的,很是热闹,不管是几点,你是否需要休息,他们只管自己开心。多次找,没用。现在对门十几岁的姑娘又生了个孩子,由于岁数小不会照顾孩子,又多了几. ·自然人能否直接注册集团公司 自然人能否直接注册集团公司. ·老母被汽车刮伤,出院后营养费问题 本人的老母被一辆华川汽车上装的木料刮倒,头部和脚部受伤,当时就送医院检查头部CT,检查无碍后回家,第二天母亲呕吐不止,又到医院检查头部CT,无事,(以上费用由拖树的主家出了),再检查腹部,发现是急性阑尾炎. ·网上购买电脑买一送一送个DV有问题 前几天买朋友看见网上有搞活动的笔记本电脑买一送一的活动才1998感觉比较便宜而且还送一个DV,就打电话购买了,东西到的时候还检查了下,都没有什么问题,DV电池没电了开了下就没动了,就拿去充电,充了两个多小. ·劳动合同员工拿不到应得的薪金而且工价也不明确该怎 你好,我有问题咨询您,我在某家公司开班车,我们在公司逢年过节加班没有加班津贴,且夏天也没有降温费,上班时间超时,每天三班倒,一年到头没有休息,以上这些事能为我维权吗?公司会做出相应的赔偿吗?. ·没有户口本能领结婚证吗,我老婆是外地的户口本在外地没有户口本我们能领结婚证吗 我老婆是外地的户口本在外地没有户口本我们能领结婚证吗. |
南京律师
![]() 王庆磊 律师 |
法学学士 |
13057670467 |
![]() |
![]() 杨晗璐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5996265110 |
![]() |
![]() 卢燕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3814066391 |
![]() |
![]() 顾小东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013892489 |
![]() |
![]() 姜春 律师 |
主任律师 执业20年 |
13951899110 |
![]() |
![]() 高峰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6年 |
13305191148 |
![]() |
>>南京律师



江苏律师导航·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南京市雨花台区律师
·陕西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南京市雨花台区律师
·陕西律师
![]() 王庆磊 律师 |
法学学士 |
13057670467 |
![]() |
![]() 杨晗璐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5996265110 |
![]() |
![]() 卢燕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3814066391 |
![]() |
![]() 顾小东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013892489 |
![]() |
![]() 姜春 律师 |
主任律师 执业20年 |
13951899110 |
![]() |
![]() 高峰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6年 |
13305191148 |
![]() |



>>南京妨害公务罪律师_南京妨碍执行公务罪立案标准、定罪标准、量刑标准、司法解释、辩护词、取保候审

法学学士 





